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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春梅律师代理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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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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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尹春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应变能力。面对复杂的工程分包关系及多方被告,尹律师精准锁定实际施工人叶某与姜某为责任主体,通过严密组织施工合同、解除协议、转账凭证等核心证据,成功厘清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在庭审中,针对某消防公司“印章未备案”的抗辩,尹律师及时调整策略,将诉求重心转移至实际签约人,确保了核心债权的确认。其扎实的证据组织与清晰的诉讼策略,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的核心胜诉。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某消防公司、叶X、姜X、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2020年11月,原告授权代表陈XX与叶X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将某市某区某电商产业园消防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支付20万元保证金。施工期间,因付款问题双方协商解除合同。2021年6月,原告法定代表人李XX与叶X签订《消防工程合同解除协议》,确认原告完成工程总价190万元,下浮后应付174万余元,扣除已付67万余元,叶X尚欠工程款106万余元,并约定分期支付。同日,李XX与叶X签订《保证金退还协议》,确认叶X应退还保证金14万元。此外,原告与姜X签订《材料交接协议》,约定姜X以41万余元接手剩余材料,已付6.5万元,尚欠35万元。因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委托尹春梅律师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支付工程款106万余元及利息、退还保证金14万元及违约金、支付材料款35万元及利息,并要求某实业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的责任承担主体及范围。庭审中,某消防公司抗辩称未与原告签订合同,合同印章未备案且非其所有,主张应由姜X承担责任。叶X抗辩称其非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还款及退还保证金义务。尹春梅律师针对抗辩意见,组织提交了施工合同、解除协议、转账凭证、发票及人工费支付记录等八组证据,证明原告实际施工的事实及各被告的欠款金额。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消防公司授权叶X签约,合同系叶X与原告签订;原告与姜X的材料交接协议合法有效;某实业公司欠付工程款的证据不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作出缺席判决:一、叶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各期欠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叶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14万元及逾期退款违约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姜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材料款3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万余元、保全费五千元,由叶X、姜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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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春梅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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