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高X于2019年7月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担任厨师。双方于2024年7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2025年高X月薪为六千元,同年12月起调整为六千五百元。2026年期间,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存在拖欠工资及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2026年7月5日,高X以某公司未依法支付工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及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同日提请劳动仲裁。高X主张某公司支付2026年3至6月工资2.9万余元、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六千余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9万余元。庭审中,高X撤回了关于工资的仲裁请求。某公司辩称,延迟发放工资和欠缴社保属实,但解除合同时已解决,不应支付经济补偿;加班已安排补休,未补休的同意依法支付;高X已享受2025年带薪年休假10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高X以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第二,高X主张的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高X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某公司社会保险处于欠费状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情形。高X主张经济补偿符合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仲裁委予以支持,核算金额为3.7万余元。关于加班工资,高X举证证明尚有233小时加班未作补休,某公司应按相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七千余元。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某公司举证显示高X于2025年已分两次休假累计10天,高X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最终裁决:某公司一次性支付高X经济补偿3.7万余元及加班工资七千余元;驳回高X的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