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管X甲于2026年1月入职某公司,在某学校新建工程担任保安,约定月工资三千余元。2026年6月,管X甲向某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同月15日,双方签订离职工资结清证明,载明某公司支付管X甲未付工资二千余元及五百余元、工伤医疗费五百余元、社保补偿及补偿金六千余元,共计一万元。双方明确约定薪资及劳动关系全部结清,今后不再主张任何权利。某公司工作人员习X甲依约足额转账支付一万元。后管X甲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节假日及延时加班费二万余元、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三千余元,并确认劳动关系。某公司委托居小森律师代理本案应诉。庭审中,管X甲提交劳动合同、银行转账明细、急诊病历、聊天记录及录音等证据,主张某公司未缴社保、未提供劳动条件且胁迫其签署结清证明。居小森律师逐一进行质证,指出上述证据均发生在离职结算前,无法推翻结清证明的效力,且录音内容恰恰证明双方系平等协商,管X甲的主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争议焦点】
1. 离职工资结清证明是否有效;
2. 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关于离职工资结清证明的效力,管X甲提供的录音仅能证明双方协商过程,调解组织者告知其维权途径不能认定为胁迫,该证明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合法有效。双方已约定各项费用全部结清,且某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管X甲再行主张加班费及经济补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自2026年1月8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至2026年6月5日收到解除通知书,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确认存在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最终裁决:确认双方自2026年1月8日至2026年6月5日存在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驳回管X甲其余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