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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小森律师代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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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宁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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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居小森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通过梳理《离职工资结清证明》及转账凭证,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庭审中,居律师有力反驳了申请人关于“受胁迫签署协议”的主张,通过录音证据还原了双方平等协商的过程,证明协议合法有效。其专业的庭审表现和严密的逻辑论证,成功说服仲裁庭采纳我方观点,最终驳回申请人关于加班费及经济补偿的无理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管X甲于2026年1月入职某公司,在某学校新建工程担任保安,约定月工资三千余元。2026年6月,管X甲向某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同月15日,双方签订离职工资结清证明,载明某公司支付管X甲未付工资二千余元及五百余元、工伤医疗费五百余元、社保补偿及补偿金六千余元,共计一万元。双方明确约定薪资及劳动关系全部结清,今后不再主张任何权利。某公司工作人员习X甲依约足额转账支付一万元。后管X甲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节假日及延时加班费二万余元、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三千余元,并确认劳动关系。某公司委托居小森律师代理本案应诉。庭审中,管X甲提交劳动合同、银行转账明细、急诊病历、聊天记录及录音等证据,主张某公司未缴社保、未提供劳动条件且胁迫其签署结清证明。居小森律师逐一进行质证,指出上述证据均发生在离职结算前,无法推翻结清证明的效力,且录音内容恰恰证明双方系平等协商,管X甲的主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争议焦点】

1. 离职工资结清证明是否有效;

2. 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关于离职工资结清证明的效力,管X甲提供的录音仅能证明双方协商过程,调解组织者告知其维权途径不能认定为胁迫,该证明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合法有效。双方已约定各项费用全部结清,且某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管X甲再行主张加班费及经济补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自2026年1月8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至2026年6月5日收到解除通知书,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确认存在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最终裁决:确认双方自2026年1月8日至2026年6月5日存在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驳回管X甲其余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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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览 居小森律师为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历,持有英语专业八级证书,现任江苏宁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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