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于2013年登记结婚,育有婚生子李XX、婚生女李XX。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22年起分房居住,2025年3月起正式分居。张XX曾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分割子女抚养权及拆迁安置房产等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XX同意离婚及抚养权安排,但主张张XX存在出轨过错,要求多分财产,并对拆迁安置房产的归属及份额提出抗辩,认为部分房产涉及案外人利益且已作合理分配,同时提出对外债权及车辆分割诉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是否准予离婚;二是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三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原告主张被告恶意转移拆迁安置房产,要求确认180平方米住宅及40平方米商铺权益归其所有。被告则抗辩拆迁安置系按人头进行,涉及大家庭案外人利益,原告名下已有网签房产,女儿份额已转化为某小区房产且应属女儿个人财产。此外,双方对21万余元对外债权及某AXXXXX号车辆归属存在较大分歧。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及维持现有生活状态出发,判令李XX由张XX抚养,李XX由李XX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因拆迁安置待遇涉及案外人利益,且双方对财产及债权数额争议较大,本案不宜直接分割,双方可另案诉讼。最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张XX抚养,婚生子由李XX抚养;驳回张XX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双方各负担七十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