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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贞贞律师代理刘XX寻衅滋事案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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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赵贞贞律师在本案中担任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面对刘某甲系累犯且面临较重刑罚的不利局面,赵律师迅速介入,通过详细阅卷和会见,精准提炼出刘某甲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庭审中,赵律师重点围绕自首、认罪认罚及家庭负担等酌定从轻情节展开辩护,有效说服法庭采纳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赵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相对合理的刑期,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3年3月5日4时许,被告人刘XX、介XX、王XX、郭XX等人在某市某区某路与某路交叉口西北角,因认为被害人袁XX、张XX、常XX一行人的争吵声音太大,便对被害人方进行辱骂。双方发生口角后,刘XX、介XX、王XX、郭XX等人上前对被害人方实施殴打。经鉴定,常XX双侧额叶脑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袁XX上唇粘膜三处片状破损、左膝关节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张XX牙齿松动、前肋新发骨折,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公安人员先后将郭XX、介XX、王XX抓获归案,刘XX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介XX、王XX、郭XX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9万余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四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刘XX的辩护人提出其系自首、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介XX、王XX的辩护人提出二人系从犯,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郭XX的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初犯,建议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X、介XX、王XX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介XX、王XX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郭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关于介XX、王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介XX虽前期有劝阻行为,但后续辱骂激化矛盾,且殴打期间主要针对袁XX致其受伤;王XX亦起到积极、主动作用,故二人均系主犯,但相对于刘XX所起作用较小,量刑时予以考虑。刘XX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介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王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郭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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