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唐X与被告孟X经人介绍相识,于2018年12月XX日登记结婚,并于2017年12月X日生育一子孟X甲。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原告唐X曾于2023年2月向某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然而,在判决生效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与修复,矛盾依然持续。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唐X再次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向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孟X甲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暂计1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律师、被告孟X均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原告主张前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感情仍未好转,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对此需作出回应。第二,婚生子孟X甲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双方需就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第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认定与分割。原告主张分割暂计1万元的共同财产,需查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并依法进行合理分割。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在审判员的主持下,经过刘鹏律师的积极沟通与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唐X与被告孟X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孟X甲由被告孟X抚养,原告唐X自2026年9月起,于每月2X日前支付抚养费六百余元,直至孟X甲年满18周岁止。原告唐X依法享有探视权,被告孟X须积极配合;三、确认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由原告唐X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