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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律师代理费X离婚纠纷案成功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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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律师 在线
河南滨宾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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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鹏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刘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了租赁合同、通话录音及前次判决书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双方分居满一年的法定离婚事由。其次,在策略制定上,针对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抗辩,刘律师精准把握《民法典》关于“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应准予离婚”的规定,直击案件核心。最后,在子女抚养权争取上,刘律师结合双方收入与子女年龄,提出“各抚养一名子女且互付抚养费”的务实方案,既维护了当事人权益,又兼顾了子女利益,最终促成法院全面支持我方诉求。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费X与被告唐X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先后生育一女唐X甲、一子唐X乙。婚后双方因思想观念差异频繁产生矛盾,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冷暴力,对家庭不闻不问。自2023年3月起,双方开始分居。原告曾于2023年8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恢复联系,感情无任何好转。原告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刘鹏律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被告唐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但在庭前询问中表示不同意离婚,称分居系因生气所致,并自述月收入六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第二,婚生子女唐X甲、唐X乙的抚养权应如何归属,以及抚养费应如何承担。针对焦点一,原告代理律师刘鹏指出,双方此前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已分居满一年,且互不联系,婚姻关系并未改善,符合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针对焦点二,考虑到两名子女均未满八周岁,且年纪相差较小,结合双方的实际收入水平与抚养条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及便于后期抚养教育的角度出发,探讨最适宜的抚养方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费X曾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婚姻关系仍未改善,已无和好可能,现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为便于后期抚养教育,女儿唐X甲由原告费X直接抚养,儿子唐X乙由被告唐X直接抚养更为适宜。结合双方收入水平,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均享有探视权。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原告费X与被告唐X离婚;唐X甲由原告抚养,唐X乙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并均享有探视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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