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9月X日,李XX无证驾驶某AXXXXX号小型轿车,在某省某县某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程X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程X甲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李XX逃逸。某交警大队认定李XX负全责。程X甲经某医院诊断为左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等多处损伤,住院51天。经某鉴定所鉴定,程X甲构成十级伤残。案涉车辆车主为李X乙,由郑X甲租赁使用,并在某公司嘉兴市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程X甲委托刘鹏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某公司嘉兴市XX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辩称李XX无证驾驶且肇事逃逸,拒绝赔偿。第二,车主李X乙与承租人郑X甲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李X乙辩称其将车出租给有资质的郑X甲,无选任过错;郑X甲则与李XX达成协议,约定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二人共同承担。第三,程X甲主张的误工费、车损等各项损失金额应如何认定。保险公司对误工费、非医保用药及间接损失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嘉兴市XX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由侵权人赔偿。李X乙对事故无过错,不承担责任;郑X甲将车辆交由无资质的李XX驾驶,存在过错,应与李XX共同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责任。法院核定程X甲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6万余元。最终判决:某公司嘉兴市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程X甲13.8万余元;李XX、郑X甲共同赔偿1.9万余元(扣除已垫付部分);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