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六年七月二日
二、案件背景
被告人王X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该案属于多人共同犯罪,涉案为搭载摄像作弊装置的麻将机程序设备,团伙整体涉案金额巨大。王X作为公司技术岗位人员参与犯罪活动,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郭萌萌律师接受委托担任王X的辩护人。本案涉案被告人众多、卷宗材料繁杂,法院最终采纳相关辩护考量,认定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从犯,结合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核心案件争议
1.在多人团伙犯罪之中,被告人实际所处地位与发挥的作用,能否认定为从犯;
2.案涉麻将机作弊程序设备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窃照专用器材;
3.结合被告人实际参与程度、获利数额,开展针对性量刑辩护;
4.坦白、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如何在量刑中体现。
三、案件审理结果
被告人王X犯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先行羁押期限依法折抵管制刑期;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郭萌萌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完整审阅全部卷宗,厘清被告人实际参与行为
细致审阅全套案卷材料,区分团伙内部各人员分工,查实被告人仅从事技术、零部件测试工作,不属于项目发起、组织、出资人员,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为从犯辩护夯实事实基础。
2. 重点论证从犯地位,争取减轻处罚
庭审提出,被告人系受雇普通员工,听从他人安排开展工作,不掌控业务、资金,在整个犯罪链条处于从属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请求法庭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3. 归集全部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
梳理汇总全部有利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逐项向法庭阐明,请求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
4. 结合前期羁押经历,发表刑罚适用意见
结合当事人前期被刑事拘留羁押的经历,向法庭释X羁押折抵管制刑期的法律规定,综合评价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罚。
5. 完成庭审质证辩论,实现从宽处罚辩护效果
开展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辩护意见被法院综合采纳。法院认定被告人系从犯,综合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情节,对其判处管制并处罚金,取得非监禁刑罚的辩护结果。
五、适用咨询场景
1.团伙型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类刑事案件;
2.当事人系受雇佣参与犯罪的普通员工,并非案件组织者;
3.希望争取认定从犯,实现量刑减轻;
4.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希望争取非监禁处理;
5.多人共同犯罪,案卷材料繁多,需要厘清个人参与行为、地位作用。
六、法律服务指引
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刑事案件可委托郭萌萌律师辩护。团伙犯罪案件即便整体涉案金额巨大,受雇佣的普通参与者,依然可以依据实际参与程度争取从犯地位。当事人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的,有机会获得管制等非监禁处罚。律师会充分挖掘各项从轻情节,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