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案件背景
被告人张X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事立案。该案关联非法采矿,涉案爆炸物原料用于矿山爆破开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公诉机关指控张X参与购买、运输爆炸物原材料,协助制造爆炸物。郭萌萌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张X辩护人。本案法定量刑起点较高,律师重点围绕当事人行为地位、自首、犯罪情节轻重开展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共同犯罪从犯,对其予以大幅度从轻处罚。
核心案件争议
1.被告人在整个犯罪链条当中的实际行为与地位,能否认定从犯;
2.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是否成立自首;
3.区分买卖运输爆炸物与仅买卖爆炸物原材料的行为定性;
4.本案属于重罪案件,结合全案情节能否争取较轻刑期。
三、案件审理结果
被告人张X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之前羁押期限全部予以折抵刑期。
四、郭萌萌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全面阅卷,厘清当事人全部涉案行为
梳理卷宗证据,区分矿山主犯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差异,查清张X只是协助购买相关原料、少量协助制作爆炸物,并非矿山投资人、爆破方案决策者,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为从犯辩护夯实事实基础。
2. 抓住到案经过关键证据,争取自首认定
结合到案经过书证,提出被告人系主动投案,归案之后完整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符合自首法定构成要件,请求法庭认定自首并从轻、减轻处罚,该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
3. 区分行为性质,论证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向法庭辨析:当事人没有直接制造爆炸物,主要行为为购买、运输制造爆炸物的原材料,参与程度有限,犯罪情节较为轻微,请求量刑时予以考量。
4. 归集各项法定从轻情节,形成完整量刑辩护体系
整合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多重法定从宽情节,结合本案全部爆炸物案发前已经消耗完毕,没有留存爆炸物,现实危险性有限,综合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5. 庭审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实现轻判结果
庭审举证质证并完整发表辩护意见。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系从犯、成立自首,对其判处短期有期徒刑,前期羁押时间折抵刑期,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五、适用咨询场景
1.涉矿山非法制造爆炸物重罪刑事案件;
2.当事人仅参与购买原料、辅助加工,并非策划主导者;
3.当事人主动投案,需要争取自首认定;
4.共同犯罪案件,需要论证当事人属于从犯;
5.重罪案件,希望通过多重法定情节争取降格轻判。
六、法律服务指引
非法制造爆炸物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基础量刑较重。即便罪名成立,若当事人仅起到辅助作用、主动投案构成自首、认罪认罚,仍然具备争取轻判的空间。可委托郭萌萌律师代理,重点梳理行为边界,挖掘自首、从犯等法定从轻情节,结合案件客观危险性,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