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二、案件背景
原告张X承接某农田高效节水工程劳务施工项目,工程完工结算后,被告尚欠大额劳务工程款未支付。被告抗辩债务已经通过车辆抵账、代为向第三方付款的方式全部结清,同时提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另一名被告主张自己仅系务工人员,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郭萌萌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本案核心证据为劳务分包结算确认单,双方对抵账事实、是否代为付款、诉讼时效、责任主体均存在重大争议。法院经审理,采纳代理意见,判决主债务人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劳务工程款。
核心案件争议
1.被告何XX属于合伙承包人还是仅为工作人员,是否需要承担付款责任;
2.案涉债务是否已经通过车辆抵账、代付第三方工程款清偿完毕;
3.原告起诉是否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4.剩余未付劳务工程款的具体金额应当如何认定。
三、案件审理结果
1.被告杨XX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张X给付劳务工程款 593212 元;
2.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XX负担并直接给付原告。
四、郭萌萌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固定结算核心证据,梳理完整施工及付款事实
整理工程承包合同、劳务分包结算确认单、转账记录、车辆保险单据、证人证言等全套证据,还原施工、结算、部分款项支付全过程,锁定结算后尚欠工程款的金额,夯实原告诉请的事实基础。
2. 针对被告债务已清偿的抗辩开展证据反驳
针对被告提出的奔驰车辆抵账、代为向第三方付款已经结清全部债务的抗辩,结合保险单、证人证言、结算确认单文本内容进行反驳。论证车辆在结算之前就已经交付使用,不属于结算之后的抵账;被告主张代为付款无收据、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认定债务已经清偿。
3. 否定诉讼时效抗辩,论证原告起诉未过时效
案涉结算确认单没有约定明确付款履行期限,代理律师提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时开始计算,本案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该意见被法院采纳。
4. 厘清责任主体,区分职务行为与合伙行为
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证据,论证何XX仅属于被告杨XX的工作人员,签字属于职务行为,并非项目合伙人,本案付款义务应当由实际承包的杨XX承担,厘清案件责任承担主体。
5. 庭审完整举证质证辩论,实现回款胜诉结果
庭审完成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围绕结算效力、债务清偿、诉讼时效、责任主体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法院采纳主要代理观点,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劳务工程款,实现当事人回款的核心诉讼目标。
五、适用咨询场景
1.劳务、工程施工类欠款纠纷,持有结算单据但被告主张已经清偿债务;
2.被告以车辆、实物抵账为由主张债务消灭,双方对抵账是否成立存在争议;
3.结算文件没有写明明确付款时间,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拒付欠款;
4.项目存在多名签字人员,需要区分是合伙人还是职务工作人员;
5.工程完工后,拖欠大额劳务工程款,需要起诉追索。
六、法律服务指引
劳务、工程欠款纠纷可委托郭萌萌律师代理。即便被告提出 “已抵账、已代付、已过诉讼时效” 等抗辩,律师可以结合合同、结算单、转账、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针对性反驳。对于没有约定付款期限的结算单据,债权人并不当然丧失胜诉权,应当及时固定证据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工程款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