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文书作出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决定日期:2026 年
二、案件背景
被不起诉人张X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先后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侦查机关认定张X伙同他人通过网络店铺对外销售所谓草本雾化器,涉案金额巨大,产品经鉴定属于伪劣电子烟,移送审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郭萌萌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张X的辩护人。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核查全案证据,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对张X作出不起诉处理。
核心案件争议
1.案涉 “草本雾化器” 类产品法律属性,能否认定属于伪劣电子烟、烟草专卖品;
2.不同机构鉴定意见相互矛盾,现有证据能否证实产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
3.是否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主观上具有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故意;
4.在证据存在重大矛盾的情况下,是否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
三、案件处理结果
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X不起诉。
四、郭萌萌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全面阅卷比对多份鉴定意见,指出证据矛盾
细致审查全部卷宗材料,对比不同机构出具的检测、鉴定文书,指出本案鉴定结论之间存在核心冲突:一份鉴定认定为伪劣电子烟,但另一权威检测并未检出有毒有害物质;缺少市场监管、食品机构的补充鉴定,产品属性没有交叉验证,现有证据不足以直接按电子烟标准定性涉案产品。
2. 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论证客观方面证据缺失
向检察机关提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案涉产品存在掺杂、掺假等刑法规定的伪劣情形,也没有证据证实产品会造成人身健康危害,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同时缺少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对涉案产品的权威定性,不能直接认定属于烟草专卖品。
3. 剖析主观认知,论证主观犯罪故意存疑
辩护提出,不能排除当事人对于产品性质存在认知偏差的合理可能性,在产品本身定性存疑的前提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X明知系伪劣产品仍然予以销售,认定主观犯罪故意证据达不到刑事证明标准。
4. 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推动退查程序
在审查起诉期间,向检察院提交完整书面辩护意见,指出全案证据链条存在的多处短板,申请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对产品属性、质量问题开展进一步调查核实。经两次退查后,证据缺陷仍然无法补正。
5. 把握证据裁判原则,促成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向检察机关阐述本案尚未达到起诉证明标准。检察院采纳辩护观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张X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不被追究刑事犯罪责任。
五、适用咨询场景
1.网络销售雾化类产品,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涉电子烟类刑事犯罪;
2.多份鉴定意见相互冲突,产品法律定性存在重大争议;
3.客观产品质量、属性证据不足,主观明知方面证据薄弱;
4.审查起诉阶段,希望争取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5.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想要争取不向法院移送起诉。
六、法律服务指引
涉电子烟、草本雾化产品类刑事案件,产品定性、鉴定意见、主观明知是定罪的关键。即便侦查机关移送起诉,审查起诉阶段依然有争取不起诉的辩护空间。可委托郭萌萌律师介入,重点审查鉴定、书证等全案证据,抓住证据矛盾点提交辩护意见,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争取不起诉,维护当事人不被刑事追责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