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二、案件背景
原告系摄影家,创作涉案摄影作品并办理著作权登记。某国家级刊物在出版杂志时,未经原告许可,整版刊登该摄影作品,既没有署作者姓名,亦未支付任何报酬。刊物标注图片来源为地方县委宣传部,宣传部称图片只是用于旅发大会沟通,并未许可刊物直接刊登。原告多次协商无果,委托郭萌萌律师作为代理人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起诉刊物出版单位与县委宣传部,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著作权权属、侵权主体认定、责任划分以及赔偿数额。法院采纳代理意见,认定刊物出版单位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其登报道歉并赔偿损失。
核心案件争议
1.原告是否为案涉摄影作品合法著作权人;
2.两家被告中,哪一方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3.刊物未经许可刊登作品,是否构成侵害署名权、复制权;
4.在无法举证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情况下,如何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三、案件审理结果
1.被告民族画报社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在《XX画报》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
2.被告民族画报社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 10000 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按双方责任予以分担。
四、郭萌萌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完整归集权属及侵权证据,固定案件事实
收集整理作品底稿、著作权登记证书、获奖荣誉证书、涉案杂志刊物原件、维权律师费票据等全套证据,固定原告系涉案摄影作品作者,以及刊物未经许可刊登、未署名、未付费的侵权事实,夯实权属与侵权事实证据链。
2. 厘清二被告行为边界,精准锁定侵权责任主体
庭审区分二被告行为:县委宣传部仅系沟通提供图片,没有许可刊物正式刊登,对刊登行为并不知情;刊物出版单位负有著作权审查义务,未经许可直接出版刊发,是直接侵权主体,应当独立承担侵权责任。
3. 围绕著作人身权、财产权发表代理意见
指出被告刊登行为同时侵害原告署名权、复制权,不仅应当赔钱,还需要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著作人身权救济责任,请求法院支持登报道歉的诉讼请求。
4. 结合著作权法,主张法定赔偿包含维权合理开支
在原告无法举证直接实际损失、被告违法所得难以核算的情形下,依据著作权法法定赔偿规则,结合作品知名度、刊物发行规模、侵权情节、原告维权律师费等合理开支,请求法院依法酌定赔偿金额。
5. 完成庭审举证质证辩论,取得维权胜诉结果
庭审完整举证、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法院采纳代理观点,认定刊物出版单位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其登报公开赔礼道歉并赔付包含维权开支在内的赔偿款,原告实现著作权维权的诉讼目标。
五、适用咨询场景
1.摄影、美术等作品被报刊、杂志未经许可刊登使用的著作权侵权;
2.作品有著作权登记证书,遭遇侵权但难以证明实际损失;
3.多方主体参与图片流转,需要甄别真正侵权责任主体;
4.著作人身权遭受侵害,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5.维权产生律师费,主张由侵权方承担维权合理开支。
六、法律服务指引
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等遭遇著作权侵权可委托郭萌萌律师代理。著作权维权案件,应当优先保存底稿、版权登记、侵权出版物等证据。多方流转图片的情形,需要区分图片提供方与实际出版使用方,准确锁定侵权主体。即便无法证明实际损失,依然可以依据著作权法主张法定赔偿,并要求侵权方承担律师费等维权合理开支,维护作者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