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基础信息
审理机构: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裁决日期: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二、案件背景
申请人高X与被申请人承德某工程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主张自 2014 年 3 月起即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接受被申请人管理,由被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但被申请人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提出支付工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多项请求。
被申请人则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主张申请人只是在其处临时帮忙,不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管理,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
本案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最终采纳关键代理意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了申请人部分仲裁请求。
核心案件争议
1.申请人与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申请人是否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管理、是否属于单位成员;
3.申请人主张的工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请求能否成立;
4.各项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是否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三、仲裁结果
1.确认申请人高X与被申请人承德某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对申请人主张的工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请求依法进行审理,并支持其中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
3.对缺乏充分证据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未予支持;
4.裁决生效后,双方应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四、郭萌萌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1. 全面梳理用工事实,构建劳动关系证据链
系统整理申请人入职时间、工作内容、工作管理、劳动报酬发放、日常考勤及单位安排工作等证据,证明申请人长期、稳定地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接受被申请人管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法定条件。
2. 针对 “临时帮忙” 抗辩进行反驳,锁定人身依附性
围绕被申请人提出的 “临时帮忙”“不存在管理关系” 等抗辩,重点论证申请人在工作内容、工作安排、工作时间及考勤方面受单位约束,并非独立提供劳务,而是作为单位成员参与生产经营,双方具有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依附性。
3. 区分劳动关系与普通劳务关系,明确法律关系性质
结合劳动仲裁规则及司法实践,向仲裁委说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核心区别:劳动关系强调管理与被管理、组织成员属性、长期稳定用工;劳务关系则强调一次性、独立性劳务交付。本案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应按劳动法律关系处理。
4. 逐项代理仲裁请求,区分支持与抗辩重点
对申请人提出的工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请求进行分类整理:对有证据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重点主张;对存在时效或证据瑕疵的请求进行风险评估和策略调整,避免因请求不当影响整体案件结果。
5. 参与庭审质证辩论,促成劳动关系确认结果
庭审中完成证据质证、事实陈述和法律意见发表,围绕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要件充分辩论。仲裁委最终采纳代理意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对申请人合理请求予以支持,帮助当事人获得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关键阶段性结果。
五、适用咨询场景
1.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确认劳动关系;
2.单位以 “临时帮忙”“劳务合作”“兼职” 等为由否认劳动关系;
3.劳动者长期在单位工作,但工资、社保、经济补偿等权益未得到保障;
4.涉及工资、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纠纷;
5.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据较多、事实复杂,需要梳理证据并明确仲裁请求。
六、法律服务指引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必然否定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结合入职情况、工作安排、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工作群聊天、工作证件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从而依法确认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可进一步主张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等相应劳动权益。可委托郭萌萌律师代理,帮助梳理证据、确定仲裁请求、制定庭审策略,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劳动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