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患者庄X因头晕就诊于某县医院,CT显示鞍区占位,遂转至某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鞍区占位、高血压3级高危组。某医院为庄X行全麻下经鼻蝶鞍区占位病变切除术。术后庄X被推入病房,当晚出现铁锈色呕吐物,次日凌晨左侧鼻腔出现血性脑脊液漏出,复查CT显示脑室积血合并蛛网膜下腔出血。随后庄X呼吸氧合情况差,出现室颤、心跳停搏,经抢救无效,家属签字放弃抢救,庄X于当日死亡,共住院6天,个人支付医疗费2.9万余元。患者家属即原告汪XX、汪XX、汪XX、汪XX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规范、对术后出血处理抢救不及时等过错,造成患者死亡,遂委托刘瑞云律师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医院按50%责任比例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4万余元。某医院辩称其诊断正确、治疗方案符合规范,患者自身体质及病情进展增加了手术难度,鉴定结论确定的责任比例过高,请求驳回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医院在对庄X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庄X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某医院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和具体赔偿数额。为查明事实,法院依原告申请,委托某鉴定公司对某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某鉴定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某医院对庄X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庄X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至同等原因。双方围绕该鉴定意见的效力、责任比例的划分以及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展开了激烈质证与辩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至同等原因,故法院酌定某医院对损害后果承担40%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法院依法核定医疗费2.9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护理费750元、死亡赔偿金44.4万余元、丧葬费3.3万余元、鉴定费1.6千元、交通费770元等,以上共计32.5万余元。按40%责任比例计算,某医院应承担21万余元,另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故某医院共计应赔偿25万余元(判决主文载明为26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6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