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患儿某乙因意外摔倒伤及头部,前往某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硬膜外血肿并收治入院。住院期间,医方安排了多次头颅CT复查。次日,某乙病情突然恶化,出现频繁抽搐、意识障碍及中枢性呼吸抑制等症状,随后转入儿童重症监护室抢救。经紧急会诊后,某乙接受了开颅血肿清除及减压手术,但术后仍处于深昏迷状态,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患儿父母裴XX、张X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及时明确重要诊断、未及时邀请神经外科介入及手术迟滞等医疗过错,导致患儿丧失最佳治疗时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第二,患儿治疗期间产生的医保统筹基金及大病保险报销部分,是否应当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第三,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计算标准是否合理,以及被告应承担的具体赔偿比例。被告某医院辩称其诊疗计划适宜,手术方式合理,已尽到最大注意义务,主张在同等责任的较低比例内承担责任,并要求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及原发疾病治疗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及时明确蛛网膜下腔出血诊断、神经外科介入迟滞及抗癫痫处置欠规范等过错,该过错与患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酌定某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针对医保报销部分,法院认定医疗保险报销与人身损害赔偿属不同法律关系,医保报销不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故不予扣除。最终,法院依法核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判决某医院赔偿原告裴XX、张X共计49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