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患者陈XX因意识障碍等原因先后在某大学附属医院、某康复医院等机构治疗。2019年5月20日,陈XX转入某中心医院治疗,同日又转入某医院神经内科。期间陈XX突发呼吸急促,转入重症医学科并行脑室分流术,后病情稳定出院。同年8月,陈XX因肺部感染再次入住某医院,治疗后出院。此后陈XX一直处于植物生存状态,于2021年3月死亡。原告牛X、陈XX、陈XX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陈XX死亡,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3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医院的诊疗行为与陈XX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某医院辩称陈XX入院时已患有严重基础疾病,且第二次入院诊疗无过错,其死亡系病情自然发展,申请重新鉴定并追加某保险公司为被告。法院委托某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意见为某医院未尽到注意、预见、诊疗和告知义务,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同等原因。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医院在诊疗中存在过错,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结论明确,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结合案情,法院确定某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医保报销部分,法院认定不影响侵权赔偿责任;护理人数按一人计算。最终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