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嫌强奸幼女案|辩护聚焦主观明知要件,证据不足不批捕,公安机关最终撤销案件
**审理相关机关**: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
## 案情经过
赵X通过社交软件结识孙X,二人线上沟通投缘,相约线下见面后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多次约会聚餐、逛街购物,后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孙X家属发现该情况后向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报案,称孙X尚未满十四周岁,指控赵X涉嫌强奸幼女。
接报后,赵X于次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某市某区看守所。赵X到案后始终供述,二人交往及发生性关系均系双方自愿;交往过程中孙X自述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其对孙X实际不满十四周岁这一事实并不知情。赵X属于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拥有固定住所与稳定职业。家属委托康蓉律师团队介入本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
##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强奸罪(奸淫幼女)的**主观明知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构成强奸罪,需要以行为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系幼女**作为构罪前提
针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应当结合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等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识别出对方为幼女;不能仅凭被害人实际年龄,直接推定行为人具有犯罪主观故意。
本案中,孙X实际处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区间,控方现有证据能否证实赵X主观明知孙X系幼女,全案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系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
## 律师辩护工作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赵X,完整核实二人相识过程、线上线下交往细节、孙X对外自述年龄、外貌衣着情况以及发生性关系的全部情节。结合会见信息梳理卷宗材料后,辩护团队发现,本案在主观明知认定、客观证据链条两个维度均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随即确立**主观不明知、全案证据不足**的核心辩护方向。
第一,核查主观明知相关事实。社交软件、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孙X主动对外宣称自己已满十八周岁,身份为在校大学生,还向赵X发送个人生活照片;照片当中孙X妆容成熟、衣着时尚,外貌发育状态与成年女性没有明显区别。赵X基于被害人的主动陈述与之恋爱交往,现有材料不足以证实其能够辨识对方实际未满十四周岁,不具备奸淫幼女的主观犯罪故意。
第二,审查全案客观证据。除被害人孙X陈述以外,案件缺少可以证实赵X明知对方系幼女,或是存在暴力、胁迫行为的客观证据;没有伤情、反抗痕迹等材料证实行为违背被害人意愿。二人留存的聊天记录可以印证双方属于自愿恋爱交往,自愿发生亲密关系;结合被害人的外在表现,从一般社会普通人视角,难以判断其尚未满十四周岁。
第三,收集提交对当事人有利的佐证材料。辩护团队固定提取双方完整微信聊天记录、社交平台截图等电子证据,用以佐证孙X虚构成年身份这一事实;同时调取赵X无犯罪记录证明、工资流水等材料,证实其无前科劣迹,具备稳定居所与收入,采取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
完成证据整理与法律论证后,康蓉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从三方面展开论述:一是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主观明知被害人属于幼女;二是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闭合证据链,达不到逮捕的证据标准;三是当事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充分采纳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赵X主观上明知孙X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认定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法定条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赵X随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得以释放。
案件后续退回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开展补充侦查,经补充调查,侦查机关依旧未能获取能够证实赵X构成强奸罪的有效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原则,侦查机关最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赵X被解除取保候审,本案正式终结,当事人洗清刑事指控。
## 办案小结
奸淫幼女类案件中,法律对十二周岁以下幼女实行绝对保护,直接推定行为人明知;但针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群体,不能仅以客观年龄归罪,必须结合外在特征、双方沟通情况综合评判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
。刑事诉讼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定罪需要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全部合理怀疑。本案在审查逮捕黄金阶段抓住主观明知这一核心要件,固定电子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通过专业法律意见促使司法机关审慎审查证据链条,最终实现撤案的辩护效果,有效防范冤错案件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