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蓉律师团队精准刑事辩护,涉醉酒型强奸案获存疑不起诉
审理机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
## 案情经过
钱X系宁波市某地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与同事孙X等人聚餐结束后,一行人前往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酒吧继续饮酒娱乐,席间钱X与孙X互动频繁。次日凌晨,钱X与孙X共同离开酒吧,前往某市某区某路某号酒店,二人在酒店房间内发生性关系。事后孙X报警,主张自己处于醉酒状态,遭到钱X强奸。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接警后,以涉嫌强奸罪对钱X执行刑事拘留。
钱X到案后始终供述,当晚双方发生性关系属于自愿行为。孙X虽有饮酒,但并未达到醉酒失控的程度,意识保持清醒,发生性行为过程中孙X主动配合,不存在拒绝、反抗的行为。钱X属于初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拥有固定住所与稳定工作。家属委托康蓉律师团队担任钱X的辩护人,介入本案开展辩护工作。
## 案件焦点
本案属于典型 “醉酒型” 性侵案件,控辩双方核心争议集中于两点:第一,孙X案发时的醉酒程度,是否已经达到刑法意义上 “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丧失性同意能力的状态;第二,现有证据能否证实钱X实施了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成立的核心要件是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将饮酒行为直接等同于被害人丧失性同意能力,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无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强奸罪成立。本案属于言词证据一对一的案件,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辩解完全对立,全案证据是否达到 “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全部合理怀疑” 的刑事定罪标准,是本案辩护关键。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钱X,完整核实二人相识过程、聚餐饮酒细节、孙X饮酒之后的状态、共同前往酒店的经过以及性行为全过程。随后律师团队全面阅卷,梳理出全案证据存在多处重大瑕疵:
1. **被害人醉酒状态缺乏客观医学依据**。卷宗没有血液酒精检测报告以及其他医学鉴定材料,仅凭被害人陈述无法证实孙X已经丧失辨认、控制能力。酒店、酒吧监控录像反映孙X离开酒吧、进入酒店时可以自主行走,行动自如,不存在醉酒失控的外在表现。单纯饮酒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醉酒,不能据此推定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
2. **缺少证实 “违背妇女意志” 的客观物证**。卷宗内没有伤情记录,被害人身体无暴力造成伤痕,衣物不存在破损;酒店监控也没有体现钱X存在挟持、胁迫等行为;案发现场未提取到能够印证暴力、强迫行为的生物物证。被害人在案发数小时之后才报警,期间没有即时呼救记录,对于延迟报案案件,需要审慎看待被害人陈述的证明效力。
3. **无证据证实行为人存在犯罪预谋**。钱X、孙X原为同事,当晚聚会互动融洽,现有材料不能证明钱X存在刻意灌酒、利用身份胁迫等犯罪预谋。二人共同前往酒店途中,孙X不存在求救、逃离等行为。
同时律师团队收集钱X无犯罪记录证明、工资流水等书证,用以证实其社会危险性较低。侦查报捕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从醉酒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违背妇女意志、双方自愿的合理可能性、当事人社会危险性小四个维度展开论证。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以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钱X变更为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案件移送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康蓉律师团队组织案件专题研讨,提交正式辩护意见,请求对钱X作出不起诉处理。办案机关将案件退回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开展第一次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侦完毕移送之后,辩护律师针对新增证据再次研判,递交补充辩护意见。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依旧没有获取能够证实强奸犯罪成立的关键证据。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结合两次补充侦查全部卷宗材料,采纳康蓉律师团队的辩护观点。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孙X案发时处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醉酒状态,也不足以认定钱X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全案证据链条断裂,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钱X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钱X随即解除取保候审,洗脱刑事追诉嫌疑,依法不受刑事追责。
案件小结:
性侵私密案件经常出现言词证据 “一对一” 的局面,刑事诉讼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强奸罪必须牢牢把握 “违背妇女意志” 这一核心要件,不能仅依靠被害人陈述定案,对于醉酒情节的认定,应当结合监控、鉴定、客观痕迹等综合判断,饮酒不等于丧失性同意能力。本案辩护工作贯穿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全流程,律师抓住证据体系的固有缺陷,多次提交书面意见、充分和承办机关沟通,最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