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蓉律师团队辩护:吴X涉嫌强制猥亵罪案,成功实现不批捕、取保后公安机关撤案
**办案机关**: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
## 案情经过
吴X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抓获,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并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缘起一场朋友聚会后的 KTV 包厢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吴X在包厢内对其实施强制猥亵,称吴X存在暴力压制的行为情节。
强制猥亵罪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罪,一旦定罪,当事人不仅将面临刑事处罚,个人也将背负难以消除的负面评价。家属万分焦急,委托康蓉律师团队承办本案。接受委托之初,律师团队即向家属释X强制猥亵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刑事证据审查要点,重点讲解刑事案件 37 天黄金辩护期的法律价值,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基础。
## 案件焦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成立强制猥亵罪,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实施猥亵行为,且行为违背被害人真实意愿。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
1. 在案证据能否证实吴X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性手段;
2. 是否有完整证据链条证实案涉肢体接触违背被害人主观意愿;
3. 在仅有被害人单方指控的情况下,全案证据是否已经达到逮捕的法定证明标准,能否排除合理怀疑;
4. 吴X是否具备逮捕所需的社会危险性要件。
## 律师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康蓉律师团队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吴X,完整核实事件全部细节。吴X辩解,当晚与被害人之间的肢体接触,只是 KTV 聚会互动过程中的普通接触,不存在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被害人并未表现出抗拒、拒绝的态度。
结合多次会见以及侦查阶段掌握的案件材料,律师团队围绕三大维度开展辩护工作:
第一,核查 “强制手段” 相关证据。除被害人陈述之外,案卷中没有客观证据佐证暴力、胁迫情节:没有伤情、挣扎痕迹、衣物破损等实物证据;KTV 包厢监控录像亦无法体现吴X存在强行控制、胁迫被害人的行为;包厢在场人员的证人证言,同样不能印证被害人关于强制猥亵的指控。辩护律师提出,仅有被害人言词指控,没有客观证据补强,嫌疑人辩解无法被证伪,案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二,判断是否 “违背被害人意愿”。律师梳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与过往社交情况,确认二人此前已有较为熟悉的交往关系;案发当晚包厢互动氛围融洽,被害人案发当时没有呼救、逃离等反应,报案存在时间上的延迟。辩护意见提出,被害人是否 “违背意愿”,应当结合案发环境、双方关系、事前事后客观表现综合推定,本案现有材料无法排除当事人陈述存在夸大、误解的合理怀疑。
第三,评估社会危险性。吴X属于初犯,无刑事及行政违法前科;到案之后始终配合侦查讯问,如实陈述事件经过;拥有固定居所、稳定职业,家属愿意配合司法机关监管,不存在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的现实风险,符合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团队检索同类司法判例,结合逮捕社会危险性、刑事证据审查相关法律规定,撰写《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提交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限之内,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充分阐述辩护观点,提出办理此类案件应当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不应当仅凭被害人单方陈述即作出逮捕决定。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全部案卷材料,采纳康蓉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吴X构成强制猥亵罪,证明存在暴力、胁迫强制手段的客观证据缺失,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案件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依据检察院不批捕决定,为吴X办理取保候审,吴X得以离开看守所恢复人身自由。
公安机关后续开展补充侦查,但始终未能收集到可以证实犯罪成立的关键证据,案件证据依旧达不到刑事定罪标准。经法定侦查程序,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最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认定本案不应当追究吴X刑事责任,案件正式终结,吴X获得无罪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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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蓉律师团队办案:林X涉嫌猥亵儿童罪,争取不批捕并最终撤案
**办案机关**: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
## 案情经过
宁波市民林X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镇海区看守所。案件来源于小区游乐场发生的纠纷,未成年儿童的家长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林X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
猥亵儿童案件社会敏感度高,一旦罪名成立,当事人将面临严厉刑事处罚,给本人与整个家庭带来毁灭性打击。家属紧急委托康蓉律师团队介入辩护。律师向家属详细解读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证据审查重点,明确侦查阶段黄金 37 天辩护窗口期的重要意义。
## 案件焦点
1. 现有证据能否排他性证实林X实施了对未成年人的猥亵行为;
2.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缺少监控、身体检查报告等客观证据,证据链是否完整,是否达到逮捕证明标准;
3. 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如何平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疑罪从无,防范冤错案件。
## 律师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团队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林X。林X坚称自己仅仅是指导孩童玩耍游乐设施,不存在任何不当身体接触。经过多次会见、梳理卷宗线索,辩护律师发现:指控林X涉嫌犯罪,主要依据被害人陈述以及部分证人证言,监控录像、人身检查报告等客观证据缺失;多名证人的证言内容相互冲突,无法互相印证,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
康蓉律师团队梳理全部证据矛盾点,检索大量同类无罪判例,依据刑事诉讼关于逮捕条件、证据标准的相关规定,起草完整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提交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辩护意见重点提出,本案定罪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逮捕法定条件,恳请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
审查逮捕期间,辩护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强调涉未成年人案件既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同样必须恪守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刑事基本原则,坚决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充分采纳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认定林X构成猥亵儿童罪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随即为林X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续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但始终未能取得能够证实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经过法定侦查流程,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本案就此终结,林X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小结:在性侵类刑事案件当中,并非只要存在报案指控即可以认定犯罪成立。司法机关应当结合客观环境、物证、书证、当事人前后行为表现,综合审查全案证据,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侦查阶段的黄金辩护期,是辩护律师介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