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2年3月,某城建公司与某电气公司签订某县光伏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固定总价1500万余元。某电气公司支付1350万余元后,剩余150万余元未付。2023年9月,案涉工程投入带电运行。施工期间因当地村民干涉,部分护坡未施工,造价1.1万余元。某电气公司对施工质量申请鉴定,三家鉴定机构出具意见,显示工程存在杆塔倾斜、基础尺寸不达标、接地锈蚀等数十项问题,修复造价115万余元,产生鉴定费40万余元。
某城建公司起诉索要剩余工程款150万余元及利息17万余元;某电气公司反诉要求赔偿修复损失122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某电气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48万余元,某城建公司支付修复造价115万余元,鉴定费双方各半承担,驳回某城建公司利息诉求及其他反诉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包括:1. 工程并网运行是否构成擅自使用,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是否应予支持;2. 案涉工程是否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某城建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某电气公司主张的自行修复费用是否应予支持;4. 一审委托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5. 鉴定费负担及边坡施工费用扣减是否正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并取得发电收益,构成“擅自使用”,工程款支付条件成就。利息属法定孳息,一审不予支持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关于质量责任,工程虽因擅自使用视为合格,但交付后进入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某城建公司仍应承担修复赔偿责任。某电气公司主张的自行修复费用因证据不足且存在重复主张可能,不予支持。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可作为定案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四项;改判某电气公司向某城建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148万余元及逾期利息7.1万余元,并支付后续利息;维持某城建公司支付修复造价115万余元及鉴定费分担等判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