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魏艳域律师代理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

  • 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
魏艳域律师 在线
上海市汇业(兰州)...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2051
    服务人数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魏艳域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案件核心,针对工程质量责任与“擅自使用”的法律界限进行深度剖析。在庭审中,魏律师有效质证对方自行修复费用的证据瑕疵,成功阻断对方重复主张修复费用的诉求,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赔偿风险。同时,魏律师合理运用鉴定规则,维护了鉴定费分担的公平性,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应对能力,最大程度维护了某工程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某建筑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固定总价719万余元。施工完成后,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即并网带电运行。某建筑公司起诉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1万余元、新增改造款8.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某工程公司反诉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自行修复费用195万余元及鉴定修复费用130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部分新增改造款,某建筑公司承担修复造价130万余元,双方各半承担鉴定费28万余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魏艳域律师代理某工程公司参与二审。

 

【争议焦点】

1. 某建筑公司关于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2. 案涉工程是否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及某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某工程公司关于施工质量损失的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4. 一审鉴定意见是否应作为定案依据及鉴定费负担、新增工程量价款的确定。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构成“擅自使用”,某建筑公司请求给付工程款条件成就,且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予支持。工程虽视为合格,但进入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某建筑公司仍应承担修复赔偿责任。某工程公司主张的自行修复费用因证据不足且存在重复主张可能,不予支持,损失赔偿应以鉴定结论为准。一审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鉴定费双方各半负担并无不当。新增工程量价款根据签证单应纠正为7.7万余元。最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修复造价及鉴定费分担的判项;改判某工程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7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1.2万余元,并支付后续利息;改判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改造款7.7万余元;驳回某建筑公司其他诉求。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魏艳域律师
魏艳域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魏艳域律师?
5.0分服务:2051人执业:8年
魏艳域律师
16201201****3946 执业认证
  •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法律顾问 债权债务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北路828号 良志·兰州之窗A塔13层
  • 177 3996 8656
  • 1773996865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