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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蓉律师团队省厅督办非法经营案辩护成功: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公安机关最终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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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蓉律师团队省厅督办非法经营案辩护成功: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公安机关最终撤销案件

 

**办案机关: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

 

## 案情经过

 

陈X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本案属于省厅督办的支付结算类经济刑事案件。侦查机关认定:陈X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前提下,借助相关业务平台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涉案资金流水巨大,涉嫌非法经营罪,据此对陈X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罪属于处罚较重的经济犯罪,一旦定罪,行为人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家属在案件 37 天黄金辩护期内紧急委托康蓉律师团队介入辩护。接受委托之初,康蓉律师团队即向家属释X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支付结算业务刑事认定标准、证据审查要点以及审查逮捕阶段辩护的关键价值。

 

##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陈X是否满足非法经营罪的全部法定构成要件,即客观上是否实施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行为、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经营的犯罪故意,以及全案证据是否达到刑事诉讼 “排除合理怀疑” 的定罪证明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 号),成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型非法经营罪,需要同时满足**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资金支付结算行为、情节严重**三大要件。支付结算业务的核心是在收付款主体之间充当中介,实际控制、经手、分配货币资金。

 

辩护团队梳理全案后提炼三大辩护焦点:

 

1. **客观行为层面**:在案证据仅能证实陈X存在部分交易行为,不足以证实其实施 “虚构交易、虚开价格” 等司法解释列明的非法支付结算行为;资金跨主体转移、规避金融监管等关键事实缺少客观证据支撑。

2. **主观故意层面**: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X明知自身无支付结算业务资质、明知业务属于非法资金清算活动;结合其业务模式、获利情况,其行为更贴近普通商业交易,并非以资金清算中介牟利。

3. **证据链条层面**:侦查机关指控主要依靠言词证据,缺少银行流水、交易后台数据、完整资金结算链路等客观证据,证据链条存在重大缺口,达不到逮捕、定罪的证据标准。

 

## 辩护工作开展

 

接受委托后,康蓉律师团队第一时间赴看守所多次会见陈X。陈X向律师辩解,自身开展的属于正常商业经营,并不知晓业务涉嫌非法资金结算,也未参与、组织非法资金流转。

 

团队开展内部专题研讨,站在控辩双向视角拆解卷宗材料,检索同类生效裁判规则,对照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据审查相关司法规定,撰写详尽《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完整陈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提交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

 

在审查逮捕法定期限内,团队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着重提出:办理金融类经济犯罪应当严格恪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不能仅依据表面资金流水即作出逮捕决定;本案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均证据缺失,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充分采纳康蓉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X实施非法资金支付结算行为,也不能证实其具备非法经营的主观故意,全案证据链条不完整,不符合逮捕法定条件,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据此为陈X办理取保候审,陈X得以恢复人身自由。后续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但始终未能收集到可以证实犯罪成立的关键定案证据,案件仍然达不到刑事定罪标准。经过法定侦查程序,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本案正式终结,陈X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 案件小结

 

本案作为省厅督办的大额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案件,充分体现侦查阶段刑事辩护的重要价值。金融、支付类经济案件中,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容易混淆,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证据链条是否闭环,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本案没有走到审判阶段,在审查逮捕及侦查阶段即实现撤案的无罪效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人身自由与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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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蓉律师,无党派人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现任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权益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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