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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销售假药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康蓉律师团队精准辩护,实现罪轻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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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销售假药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康蓉律师团队精准辩护,实现罪轻辩护成功

 

**审理机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 案情经过

 

林X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于奉化区看守所。

 

侦查机关认定:林X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通过境外渠道购入大批尚未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但在境外已经合法上市的抗癌靶向药品,借助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向癌症患者加价销售,涉案销售金额达数百万元,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刑法重罪,一旦该罪名成立,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家属委托康蓉律师团队介入案件。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向家属释明生产、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量刑差距、证据审查要点以及刑事各阶段辩护价值,为家属梳理全案法律风险。

 

接受委托后,团队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林X。林X向辩护人陈述,涉案药品均为境外合法上市正品抗癌药,具备真实治疗效果;其销售行为源于癌症患者及家属求助,主观上并不明知是 “假药”,也不存在侵害群众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

 

后续经全面阅卷、梳理全部卷宗证据,辩护人调取涉案药品境外上市证明、成分核验材料等客观证据,确认案涉药品成分真实、在境外属于合法流通药品,并未造成人体健康损害后果。

 

## 案件焦点

 

1. **定性核心:涉案境外已上市但未经国内批准进口的抗癌靶向药,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意义上的 “假药”,被告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假药的认定援引《药品管理法》规定。2019 年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对假药范围作出重大修改,删除旧法中 “未经批准进口按假药论处” 条款。新法第九十八条明确假药仅限成分不符、以非药充药、药品变质、适应症标注超出范围四类情形。本案涉案药品不属于上述法定假药范畴,不应评价为刑法意义上假药。

2. **行为评价:在不成立销售假药罪的前提下,林X无药品经营资质对外销售药品的行为该如何定罪?**

行为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管理秩序,销售金额达到追诉标准,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属于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处罚;但本案不满足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仅能以非法经营罪评价。两罪量刑差距巨大:生产、销售假药罪情节严重即可判处 3‑10 年有期徒刑;非法经营罪 “情节严重” 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量刑层面:林X是否具备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林X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成立坦白;涉案药品具备真实疗效,未产生人身损害后果;行为起因多为病患家属求助,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辩护过程中,康蓉律师团队检索参考上海翟一平案、连云港 “药神案” 等同类生效判例,该类案件均在《药品管理法》修订背景下将罪名由销售假药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刑罚显著降低。结合法律、司法解释与类案裁判规则,律师团队撰写《罪名变更法律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递交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并就案件定性问题与承办检察官开展专题沟通汇报,提出本案应当去掉销售假药罪的指控,变更为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充分采纳康蓉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案涉药品属于境外合法上市正品药品,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假药,**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林X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外销售药品,扰乱国家药品市场秩序,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将起诉罪名变更为非法经营罪。

 

案件移送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辩护律师继续围绕坦白、初犯无前科、药品未造成实际人身危害、主观恶性较小等从轻量刑情节提交证据及辩护意见。

 

法院最终采纳全部核心辩护观点,以**非法经营罪**对林X定罪量刑。相比原本指控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可能判处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量刑得到大幅度降低,圆满实现罪轻辩护目标,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 **办案小结**

> 《药品管理法》修订之后,对于 “境外已合法上市、国内未取得进口批文” 的药品,不再直接拟制为刑法上的假药。刑事辩护工作应当紧跟法律修订动态,结合立法精神、司法解释、同类判例,抓住定性关键,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积极开展辩护,争取变更指控罪名,实现对当事人有利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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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蓉律师,无党派人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现任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权益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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