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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胜诉|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康蓉律师团队辩护获终止侦查,实现无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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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胜诉|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康蓉律师团队辩护获终止侦查,实现无罪结果

 

**审理办案机关**: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

 

## 案情经过

 

某自然人王X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羁押于当地看守所。侦查机关认定,王X在开展某项经营活动过程中,未经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实施经营行为,涉案经营数额较大,据此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非法经营罪属于经济犯罪当中较为常见的兜底罪名,一旦刑事定罪,行为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家属委托康蓉律师团队介入案件之初,律师团队即向家属释X非法经营罪法定构成要件、“违反国家规定” 的认定标准、案件证据审查要点,以及刑事拘留 37 天黄金辩护期的重要法律价值。

 

接受正式委托后,康蓉律师团队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王X。王X向律师提出自身辩解,主张其所实施业务属于正常商业经营,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情形,主观上亦不存在非法经营的犯罪故意。经过多次会见沟通,结合后续案件材料研读梳理,律师团队逐步厘清全案事实,围绕非法经营罪各项构成要件开展系统性辩护工作。

 

##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王X涉案经营行为是否满足非法经营罪全部法定构成要件,本案是否应当作为刑事案件予以追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同时满足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法定非法经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三项条件。

1、如何界定 “违反国家规定”,部门规章、地方性文件能否作为认定本罪的法律依据;

2、案涉经营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列明的四类非法经营行为,兜底条款能否扩大适用至普通商业经营行为;

3、结合经营规模、违法所得情况,是否达到司法解释规定 “情节严重” 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4、现有在案证据是否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达到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康蓉律师团队围绕以上焦点,从四个维度展开辩护:

第一,对 “违反国家规定” 要件进行法律审查。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刑法意义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 特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经法律检索,王X所从事的经营行为并没有被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禁止性规定。侦查机关作出认定所援引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仅为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文件,并不符合刑法对 “国家规定” 的法定要求。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直接依据部门规章、地方性文件来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律师团队经内部专题研讨形成意见:即便王X经营行为存在一定不规范之处,性质至多属于行政违法,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不宜升格为刑事犯罪进行追责。

 

第二,比对审查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列四类非法经营情形。法条列明行为包括专营专卖物品经营、买卖许可证件、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以及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还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经核查,王X既没有经营专营、专卖、限制买卖物品,亦不存在买卖许可证、批准文件行为,没有从事证券、期货、保险、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同时也不在司法解释X确列举的其他非法经营情形范围内。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不可随意扩张适用,不能将存有瑕疵的普通商业经营纳入刑事打击范畴。

 

第三,审查 “情节严重” 的入罪门槛。成立非法经营罪要求达到 “情节严重” 程度。律师团队逐项核对涉案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认为本案经营规模有限,违法所得尚未达到司法解释确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就算行为存在部分不规范,整体情节显著轻微,尚未满足刑事追诉条件。

 

第四,审视全案证据链完整性。本案侦查机关指控主要依靠言词证据,缺少能够证实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法定非法经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客观证据,现有证据未能形成闭环,尚未达到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基于上述分析,康蓉律师团队检索同类案例裁判规则,结合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据审查相关法律规定,撰写《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全套辩护材料。辩护意见重点阐明:现有事实不满足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前提;涉案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整体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逮捕期限之内,律师团队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开展沟通,强调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严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充分采纳康蓉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王X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亦不能证明其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全案证据链条不完整,不符合逮捕法定条件,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遵照检察院意见,为王X办理取保候审。案件进入后续侦查阶段,康蓉律师团队持续坚持无罪辩护立场,多次就法律问题和办案人员沟通。经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始终未能收集到证实王X构成刑事犯罪的有效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规定,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依法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同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处理。本案正式办结,王X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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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蓉律师,无党派人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现任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权益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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