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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涉嫌合同诈骗罪辩护|康蓉律师团队助力当事人终获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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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介涉嫌合同诈骗罪辩护|康蓉律师团队助力当事人终获无罪处理

 

**审理机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

 

## 案情经过

 

刘X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侦查机关认定,刘X担任某贸易业务的合同中介人,为获取中介报酬,在明知合同相对方存在违规、虚假情形下未予以披露,涉案合同金额 4000 余万元,据此对刘X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按照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本案定罪,刘X将面临十分严厉的刑事处罚。接受委托初期,康蓉律师团队即向家属释X合同诈骗罪法定构成要件、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非法占有目的审查要点以及刑事案件 37 天黄金辩护期的法律价值。

 

##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四点:第一,作为贸易中介的刘X,主观上是否具备合同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第二,客观层面刘X是否积极主动参与合同诈骗的核心实行行为;第三,现有在案证据能否证实刘X与实行行为人之间存在犯意联络,完整闭合证据链条;第四,对刘X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有无逮捕必要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名成立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不但要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外在行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

 

本案当中,刘X自认中介过程知晓合同相对方存在部分违规、虚假情况,但辩解自己仅承担牵线搭桥促成交易的中介职能,并未参与虚假贸易合同起草、订立,不存在参与诈骗活动的主观故意;自身只收取约定中介报酬,没有分得诈骗赃款,不具备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目的。康蓉律师团队结合会见、后续梳理材料,围绕**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未参与诈骗核心环节、全案证据不足、无社会危险性**四大方向开展辩护工作。

 

首先针对主观构成要件即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辨析:一是刘X收益来源为中介服务费,按照中介行业惯例收取固定比例报酬,收益并不跟随诈骗金额浮动,和诈骗行为成败没有直接利益绑定;二是全部合同往来资金均由交易双方直接交接,刘X从未经手、控制、处分涉案款项;三是案发之后刘X不存在逃匿、销毁证据、串供等逃避侦查行为,归案后全程配合调查。司法实践中,若无携款潜逃等相关事实,不能直接推定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其次厘清刘X在整个事件当中的地位与作用,区分中介行为和诈骗核心实行行为。第一,虚假贸易合同起草、条款拟定、权利义务设置均由交易双方自行完成,刘X只负责传递信息、协调沟通,不对合同内容产生实质性影响;第二,虚构交易主体、伪造交易文件等诈骗核心欺骗行为,均系合同相对方实施,刘X并未主动参与或者提供实质性助力;第三,刘X知晓相关违规虚假情形后的隐瞒行为属于消极不作为,并非刑法二百二十四条所列积极欺骗行为,二者存在本质差异。

 

再者审视整套证据链是否完整。现有侦查机关指控主要依靠合同相对方言词证据,缺少聊天记录、邮件、会议记录等客观材料证实刘X知晓完整诈骗计划并且积极参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非法占有目的,即便涉案标的金额巨大,也不能单凭金额推定刑事犯罪成立,刑事定罪应当恪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同时考量社会危险性层面:刘X属于初犯,无刑事以及行政前科,归案后如实陈述案情,拥有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家属愿意配合司法监管,不存在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现实风险,不具备逮捕的现实必要性。

 

康蓉律师团队开展案件专题研讨,检索同类中介人员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裁判案例,结合法律条文形成完整《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提交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辩护意见重点提出:一是当事人主观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满足合同诈骗罪主观要件;二是客观没有积极参与诈骗核心环节;三是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犯意联络,证据链条残缺;四是当事人无社会危险性,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团队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强调办理合同诈骗案件应当落实主客观相统一以及疑罪从无原则,不能仅凭涉案金额大以及中介过程存在隐瞒行为就对当事人予以羁押。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康蓉律师团队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X主观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亦不能证实其积极参与合同诈骗核心环节,全案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锁链,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据此对刘X办理取保候审,当事人得以解除看守所羁押。

 

取保候审阶段,康蓉律师团队持续向侦查机关递交法律意见,申请撤销案件。经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始终未能获取能够证实刘X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有效证据。走完法定侦查程序后,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本案正式终结,刘X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实现无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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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蓉律师,无党派人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现任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权益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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