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游戏群传播身份信息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康蓉律师团队辩护,当事人获缓刑处理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 一、案情简介
石X系某地在校大学生,备考司法警察岗位招考,笔试已经顺利入围,正在开展面试培训。石X日常喜爱网络游戏,为使用游戏外挂规避账号封禁风险,其从刘XX处接收一份含有 6 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包,该文件系刘XX在 QQ 游戏群组内非法下载所得,用于游戏账号实名认证使用,石X与余某、罗X、张X等人在游戏社交群内分享该批公民身份信息资料,用于游戏开外挂作弊使用。
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侦查机关开展网络线索排查后,将石X等人抓获归案。侦查机关认定石X非法获取、接收并使用 6 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石X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旦被判处实刑,石X的司法警察职业梦想将彻底破灭,学业、就业均将遭受毁灭性打击。家属紧急委托康蓉律师团队介入本案。康蓉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向家属释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民信息条数认定标准、主观故意审查要点以及刑事案件 37 天黄金辩护期的法律价值。
## 二、律师辩护工作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石X,完整核实案件全部细节。石X供述,自己本身没有去网络下载、搜集公民个人信息,信息文件来源于群内其他同案人员;获取该批信息初衷仅仅是玩网络游戏开外挂,用于游戏账号实名认证,没有出售、倒卖信息牟利,未对外向不特定公众扩散传播信息。石X属于在校学生,此前无任何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后续经过多次会见、全面阅卷,团队锁定本案核心辩护争议。结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同时满足: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主观具备犯罪故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本案在涉案信息属性认定、主观故意程度、行为社会危害性方面均具备重大辩护空间。康蓉律师团队围绕**信息性质界定、主观故意程度、社会危害性、量刑从宽情节**四大维度开展辩护工作。
### (一)区分信息敏感等级,准确适用入罪量刑标准
按照《解释》第五条,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入罪数量标准差异巨大: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财产类信息 50 条即达到情节严重;住宿、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交易类信息 500 条达到情节严重;普通姓名、身份证号类一般公民个人信息,需要 5000 条以上才构成情节严重。
本案涉案 6 万余条信息,主要为姓名 + 身份证号码组合的普通身份信息,不属于高敏感的行踪、征信、财产、交易信息,属于刑法保护层级较低的一般公民个人信息。即便数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在量刑上应当区分信息敏感层级予以考量,不能单纯以信息条数机械量刑。
### (二)审查主观认知:区分牟利犯罪与游戏娱乐的轻微主观恶性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非法公民信息,仍然实施获取、出售、提供行为。
1. 石X不是该批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获取者,文件包系群内其他同案人员非法下载后转发而来,石X属于信息传播链条下游接收使用者,并未实施下载搜集信息的源头行为。
2. 石X全部行为的动机仅仅是网络游戏开外挂,**不存在任何牟利目的,没有买卖、售卖、出租公民个人信息,无任何违法所得**。
3. 行为场景局限在游戏 QQ 群,是游戏爱好者小圈层内部流转,没有发布到公开互联网面向不特定公众大肆传播。
综合全案证据,石X主观恶性远小于倒卖、贩卖公民信息牟利的犯罪行为人。
### (三)评估客观社会危害性,本案未发生实质损害后果
石X获取信息仅用于游戏账号实名认证开挂,没有将信息用于电信诈骗、敲诈、骚扰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该批信息经由石X行为引发公民财产损失、人身权益受损等实际危害结果,客观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 (四)全面挖掘法定、酌定从宽量刑情节
石X系在校大学生,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具备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无违法获利;有在校学习生活的固定居所,经过社会调查评估,再犯罪风险低,具备适用缓刑客观条件。
康蓉律师团队检索同类类案裁判 —— 游戏群组内流转公民身份信息用于游戏作弊最终适用缓刑的生效判例,结合法律规定,起草《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量刑建议法律意见书》。
侦查阶段,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从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低、在校学生有固定居所、初犯悔罪等角度,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
审查逮捕阶段,将全套辩护材料提交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重点提出:应当区分普通身份信息与高度敏感信息;当事人主观恶性有限,没有牟利,危害后果轻微,属于在校学生,无逮捕羁押必要,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承办律师多次和检察官当面沟通,提出办理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不能唯数量论,应当综合考量行为动机、主观认知、传播范围、实际危害后果综合评判社会危险性。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石X社会危险性较小,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随即为石X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团队继续向检察机关提交量刑意见,结合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无违法所得、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请求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缓刑。
案件起诉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庭审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当庭发表完整辩护意见,向法庭提交判例、社会调查评估材料,充分阐述对石X应当适用缓刑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 三、案件焦点
1. 游戏群内接收、流转普通姓名 + 身份证号类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游戏开挂,无牟利目的,如何评价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2. 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是否可以单纯依据信息条数定罪量刑,是否需要结合信息敏感等级、实际社会危害综合评价?
3. 在校学生涉本罪,初犯、坦白、无获利、无实质危害后果,能否适用缓刑,不予关押。
## 四、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审理后,充分采纳康蓉律师团队的主要辩护意见,综合考量石X犯罪事实、信息类型、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坦白认罪悔罪、在校学生初犯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石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同案其余几名被告人也均获得缓刑处理。
石X无需入狱服刑,得以继续回归正常学习生活,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处罚对个人人生的不利影响。
## 律师办案小结
在网络游戏圈子中,不少玩家抱有侥幸心理,为了游戏开挂、注册账号,在社交群接收、转发他人身份信息文件,自认为只是玩游戏,不算严重违法。但姓名、身份证号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即便没有赚钱牟利,非法获取、在群内转发分享达到法定数量标准,依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办理该类案件辩护,不能只盯着涉案信息条数,应当重点从信息敏感等级、行为动机、是否牟利、传播范围、有无实际危害后果、行为人自身情节多角度开展辩护,推动司法机关综合全案,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