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信网络诈骗案辩护成功|康蓉律师团队:逮捕后取保,终获缓刑判决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 案情经过
杨X因涉嫌诈骗罪,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抓获,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侦查机关查明,杨X任职于宁波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期间,该犯罪团伙通过搭建虚假投资平台、冒充客服等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已经达到诈骗罪 “数额巨大” 标准,杨X涉嫌诈骗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杨X被持续羁押。
依照法律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巨大的,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最终定罪,杨X将面临较重刑事处罚。接受家属咨询后,康蓉律师团队向家属XXX信诈骗罪犯罪构成、犯罪数额认定规则、共同犯罪从犯认定、逮捕之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缓刑适用条件等关键法律要点。随后正式接受委托介入本案办理。
接受委托后,康蓉律师团队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杨X。杨X陈述,自己是通过正规招聘平台入职该公司,日常仅从事基础性业务推广工作,按照上级指令完成工作任务,对于公司完整的诈骗行为并未完全知晓,主观恶性较小,本人属于初犯,过往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经过多次会见以及后续阅卷工作,律师团队完整梳理全案事实与证据,正式开展辩护工作。
## 案件焦点
第一,杨X在整个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当中地位、作用如何认定,是否属于从犯;
第二,本案已经作出逮捕决定,杨X是否具备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司法实践严格限制缓刑适用,杨X是否符合法定缓刑适用条件,能否争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案涉案金额达数十万元,已经达到电信网络诈骗 “数额巨大” 标准,基准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要适用缓刑,需要先通过从犯情节实现减轻处罚,将量刑落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再结合各项从宽情节论证缓刑可行性。虽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要从严把控缓刑适用,但并未完全禁止缓刑适用,对于具备从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等情节的行为人,仍有争取缓刑的空间。
康蓉律师团队将辩护工作聚焦三大方向:论证从犯身份、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全方位开展缓刑量刑辩护。
首先针对共同犯罪地位开展证据梳理。结合全案证据可见,杨X工作职责仅限于执行公司既定方案开展基础业务推广,服从上级安排完成日常事务;不参与诈骗方案策划决策,不管理、分配涉案资金,不接触诈骗核心获利环节,也没有参与违法所得分成,仅领取固定少量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具备较强可替代性,属于共同犯罪当中次要、辅助角色。律师团队整理岗位职责说明、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客观证据提交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出杨X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
其次,本案已经批准逮捕,律师团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辩护意见重点阐述:杨X系共同犯罪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在家属协助下已经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身具备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变更为取保候审之后不存在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等社会危险性,已经没有继续羁押的现实必要。律师团队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辩护观点,提示对于犯罪团伙当中参与时间不长、从事辅助工作、领取少量报酬的初犯从犯,应当落实依法从宽政策,予以变更强制措施。
与此同时,律师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启动缓刑适用的量刑辩护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量刑建议法律意见书》,逐项阐述:杨X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宽处理;全部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明确;系初犯,再犯可能性低,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律师团队一并递交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非监禁刑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夯实缓刑辩护事实基础。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康蓉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认定杨X属于共同犯罪从犯,可予以减轻处罚,同时认可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初犯等各项从宽情节。经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杨X无继续羁押必要,建议办案机关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杨X得以离开看守所恢复人身自由。
案件移送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审理后,公诉机关出具对杨X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庭审过程中,法庭充分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及康蓉律师团队全部辩护意见,综合考量杨X从犯地位、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等各项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最终对杨X判处相应刑罚并适用缓刑。
本案当中,康蓉律师团队凭借对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规则的精准把握,抓住从犯认定这一核心突破口,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实现逮捕后取保,再通过完整量刑辩护推动缓刑落地。当事人杨X不用承受实刑后果,判决之后顺利回归社会,恢复正常工作与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