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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逮捕后逆风翻盘|康蓉律师团队代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当事人获证据不足不起诉无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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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逮捕后逆风翻盘|康蓉律师团队代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当事人获证据不足不起诉无罪结果

 

**办案机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

 

## 案情经过

 

刘XX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抓获,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侦查机关在刘XX任职的某市某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场所查获存储设备,设备内存储大量电子数据,办案机关初步认定存储公民个人信息容量约 3G,信息条数达四百余万条,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据此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刘XX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刘XX持续被羁押。按照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情节特别严重” 对应的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最终定罪,刘XX将面临较重刑事处罚。家属委托康蓉律师团队介入本案。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刘XX。刘XX辩解,自己仅系该公司普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为数据存储、系统日常维护,仅按照公司指令完成常规技术操作;对于公司数据的获取渠道、数据真实内容并不充分知情,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目的。后续律师团队完成阅卷,全面梳理案卷证据材料,发现本案在信息定性、有效信息数量、主观明知、客观行为四个维度均存在重大证据瑕疵。

 

## 案件焦点

 

结合《刑法》第 253 条之一以及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四点:

 

1. **涉案数据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查获数据包含手机号段、IP 段、公开工商信息等,该部分信息能否作为本罪的定罪基础证据;

2. **涉案有效信息条数是否达到入罪、“情节特别严重” 标准**:在案原始数据存在大量重复、缺失识别要素、虚假无效数据,未经去重核验,不能直接以查获总条数作为量刑依据;

3. **刘XX主观上是否具备犯罪故意**:作为普通技术岗位员工,能否证实其明知公司数据来源非法,具有非法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观认知;

4. **刘XX是否实施本罪的客观实行行为**:刘XX仅从事存储维护工作,未参与信息获取、出售、流转,是否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康蓉律师团队研判,本案属于典型存疑案件,侦查机关仅依据查获存储介质内的全部数据推定犯罪成立,并未完成完整证据闭环。随即团队开展专题案件研讨,围绕证据不足确定整体辩护策略,撰写《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辩护律师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从当事人地位作用、证据存在重大疑点、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等角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再次提交详尽不起诉意见,就上述四大争议焦点逐项展开法律论证,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提出不能仅凭公司服务器存有数据,即推定普通技术人员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严格把握技术人员的入罪边界。

 

办案机关将案件退回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开展两次补充侦查,但侦查机关始终未能补全关键证据,无法排除全案合理怀疑。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充分采纳康蓉律师团队全部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涉案绝大部分数据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无法确认有效信息数量达到定罪标准;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刘XX主观明知数据来源非法;也不能证实刘XX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全案证据链条断裂,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XX作出**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决定**,刘XX解除羁押,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取得无罪的辩护结果。

 

## 案件小结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涉数据企业技术人员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刑事案件频发。办理该类案件,不能仅以服务器存储数据总量直接推定普通技术员工构成犯罪,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区分普通职务技术操作和刑事犯罪行为,严格审查**信息属性、有效条数、主观明知、客观行为**四大构成要件,准确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落实刑法谦抑原则,防范刑事打击扩大化。本案通过律师团队会见、细致阅卷、技术层面核验数据瑕疵,结合法律规定充分沟通,最终守护当事人人身自由,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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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蓉律师,无党派人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现任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权益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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