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装修企业负责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康蓉律师团队辩护:实现不予批捕、取保候审,最终法院判处缓刑,成功规避实刑
**审理机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 案情经过
林X系某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负责人,为拓展家装业务,通过购买、交换途径取得本地多个楼盘业主公民个人信息,信息内容包含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详细住址、房屋面积等资料,侦查机关初步认定涉案信息达数万条。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林X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立案侦查,对林X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于看守所。
办案机关指控,林X非法获取上述业主信息之后,交由公司业务员开展电话推销装修业务,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存在被判处实刑的刑事风险。家属紧急委托康蓉律师团队介入本案。
接受委托后,康蓉律师团队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林X。林X陈述,其获取业主信息仅用于本公司装修业务推广,主观上不存在对外出售、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牟利的故意,自身对该行为的刑事法律后果认知不足;本人属于初犯,无前科劣迹,拥有固定居所与正常经营的企业。律师团队向家属释X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构成、信息条数认定规则、**为合法经营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特殊条款,以及刑事拘留后 37 天黄金辩护期法律价值。
## 案件焦点
1. 案涉业主姓名、手机号、房屋地址、房屋面积属于敏感公民个人信息还是普通公民个人信息,对应入罪数量标准应当如何适用;
2. 行为人获取信息目的仅用于本企业业务推广,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 “为合法经营活动” 情形,该情形下 “情节严重” 应当如何认定,获利金额是否达到入罪门槛;
3. 侦查机关统计的数万条信息是否包含重复数据、无效信息、公开渠道信息,涉案有效个人信息数量应当如何客观核定;
4. 本案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能否争取不予批捕、取保候审;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能否综合全案从宽情节争取缓刑,避免实刑判决。
## 律师辩护工作
康蓉律师团队开展多轮会见,全面阅卷梳理证据,围绕信息性质、行为目的、信息数量、从宽量刑情节四大方向构建辩护体系。
### 一、区分信息敏感等级,准确适用入罪数量标准
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入罪的数量标准差异极大:行踪轨迹、征信、财产类敏感信息 50 条即达到情节严重;住宿、健康生理等信息 500 条达到情节严重;普通公民个人信息入罪标准为 5 万条以上。
本案涉案材料为楼盘业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地址、房屋面积,不属于行踪轨迹、征信、财产等高度敏感信息,应当定性为普通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适用 5 万条以上的入罪数量标准。律师团队提出,不能直接采信侦查机关原始统计总数,应当剔除重复记录、缺失关键要素的无效信息、公开可查询信息,重新核算有效信息数量。
### 二、证实属于 “为合法经营活动”,核查获利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条件
律师调取企业营业执照、装修业务合同、业务台账等书证,证实林X获取业主信息仅用于本公司装修业务电话营销,没有将信息出售、流转给第三方赚取收益。
根据《解释》第六条,为合法经营活动非法购买、收受普通公民个人信息,需要满足**获利 5 万元以上,或者两年内受过同类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才能够认定 “情节严重”。经核对企业经营账目,依靠涉案信息取得业务对应的获利金额尚未达到 5 万元;林X此前也没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相关处罚记录。
### 三、对电子数据证据审查质证,纠正信息条数重复计算问题
经核对电子证据材料,原始数据包中大量业主信息跨文件重复存在,部分记录仅有手机号码,缺少姓名、房屋信息等身份识别要素;部分信息来源于公开公示渠道。原始统计数量存在虚高,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 四、全面挖掘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论证无社会危险性
林X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具备坦白情节;获取信息仅用于自身经营,没有向外扩散倒卖,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之后已经全部删除存储的涉案业主信息,认罪悔罪态度明确;具备固定住所、稳定经营场所,不具备继续犯罪、串供毁灭证据的社会危险性。
据此,律师团队撰写《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向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请求对林X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继续提交《量刑建议法律意见书》,同步递交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材料,论证对林X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庭审阶段,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提交全套辩护证据,围绕缓刑适用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充分采纳康蓉律师团队辩护意见,认定涉案信息属于普通公民个人信息,林X系为企业合法经营获取信息,结合初犯、坦白认罪、无社会危险性等情节,**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随即为林X办理取保候审,当事人得以离开看守所。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辩护方核心辩护观点。法院认定林X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考量其系为合法经营活动获取信息,初犯、坦白、认罪认罚、已全部删除涉案信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最终判决:**被告人林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X 万元**。
本案成功帮助当事人规避牢狱实刑,判决后林X回归家庭,企业得以继续正常经营。
## 律师办案小结
装修、房产、家居等行业经营主体,经常存在购买楼盘业主信息用于电话营销的情形,该行为具备极高刑事风险。司法实践中,针对为合法经营获取普通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应当严格适用司法解释第六条特殊规则,区分信息敏感等级,仔细甄别剔除重复、无效信息,准确把握获利数额入罪标准,避免将一般经营行为过度刑事化。企业经营者应当摒弃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拓客的模式,落实个人信息合规管理,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