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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成功|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康蓉律师团队辩护获不予批捕并最终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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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成功|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康蓉律师团队辩护获不予批捕并最终适用缓刑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 案情经过

 

刘X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抓获,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侦查机关查明,刘X在某养生会所担任前台工作人员,主要负责顾客接待引导、日常登记等工作。因该会所涉嫌组织卖淫相关犯罪活动,侦查机关以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对刘X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旦定罪,行为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乃至更重刑罚。接受家属委托前,康蓉律师团队向家属释X协助组织卖淫罪法定构成要件、该罪名与组织卖淫罪之间的区分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刑事案件 37 天黄金辩护期的法律价值。

 

接受正式委托后,康蓉律师团队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刘X,完整核实案件全部事实。刘X向律师陈述,自己仅执行会所安排的前台接待、顾客引导等基础事务,并不管理、控制卖淫人员,也没有参与会所卖淫业务的整体运营以及经营决策。

 

经过多次会见以及后续全面阅卷,辩护团队梳理本案核心法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指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行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协助组织卖淫罪不再按照组织卖淫罪从犯论处;该罪定罪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客观上为之提供帮助行为。

 

康蓉律师团队围绕**共同犯罪地位认定、认罪认罚适用、退赃退赔情节、缓刑适用条件**四大方向开展全流程辩护工作。首先对全部案卷证据逐一研判:刘X工作职责仅限于前台接待、顾客引导这类一般服务性事务,并未实施卖淫人员招募、运送行为,也不属于保镖、打手角色,不参与会所整体运营决策,不对卖淫人员进行管理控制。根据司法解释精神,持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场所内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普通劳务服务,只领取正常劳动报酬,无实质性协助卖淫行为的,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刘X岗位性质与前述普通劳务岗位高度近似,在本案共同犯罪当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人身危险性较低。

 

其次,辩护团队对刘X主观明知程度、实际参与案件程度进行全面审查。刘X系通过公开招聘入职会所担任前台,入职之初对场所完整运营模式缺乏充分认知,日常只处理前台事务,并未介入卖淫活动调度、管理等核心环节。虽然刘X存在概括性认知,但并未参与组织卖淫的决策与管理,主观恶性和案件主犯存在明显差异。

 

侦查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结合刘X属于初犯、共同犯罪内仅起辅助作用、具备固定住所、原有稳定职业、不存在社会危险性等理由,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全套辩护材料,向承办检察官阐明:刘X不对卖淫人员实施管理控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并无逮捕必要性,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审查逮捕期限内,辩护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换辩护意见,提示办案机关应当严格甄别经营场所普通服务人员,不能仅凭在涉案场所务工这一客观事实就予以羁押,应当重点核查行为人是否具备协助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犯罪行为。

 

同时,团队梳理全部法定、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刘X属于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成立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刘X违法所得金额为 X 万余元,侦查阶段便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充分体现悔罪态度;另刘X有固定住所、过往职业稳定,再犯可能性低,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康蓉律师团队深度阅卷,并组织案件专题研讨,站在控辩双向视角剖析案情,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量刑建议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刘X系共同犯罪从犯,具备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等从宽情节,满足缓刑适用法定条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过程中,律师就量刑建议、从犯认定、缓刑适用等事项持续和检察官沟通,完整陈述刘X实际参与程度、获利情况以及认罪悔罪表现。

 

案件起诉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后,庭审阶段辩护继续聚焦从犯认定以及缓刑适用展开辩护。庭审当中,康蓉律师团队发表辩护意见:一是刘X在共同犯罪仅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二是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三是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予以从宽;四是系初犯,悔罪态度良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案件焦点

 

1、涉案会所前台工作人员刘X,其前台接待、引导顾客的普通劳务行为,是否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意义上的协助行为;

2、如何区分涉案场所普通服务人员与真正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人;

3、在认定构成犯罪前提下,能否认定刘X属于从犯,综合全案情节是否具备缓刑适用条件。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康蓉律师团队辩护意见,认为刘X在共同犯罪当中仅起辅助作用,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没有逮捕必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据此对刘X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刘X得以离开看守所。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刘X系共同犯罪从犯,予以从轻处罚;同时确认刘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等从宽情节。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性,法院最终对刘X从轻处罚,判处相应刑罚并适用缓刑。

 

本案中,康蓉律师团队凭借对罪名构成要件精准把握,案件侦查阶段及早介入,全阶段持续开展缓刑专项辩护,帮助当事人顺利实现不予批捕、取保候审,最终拿到缓刑判决,成功规避实刑风险。判决之后刘X得以回归正常社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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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蓉律师,无党派人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现任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权益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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