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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胜诉|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康蓉律师团队辩护获终止侦查,实现无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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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胜诉|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康蓉律师团队辩护获终止侦查,实现无罪结果

 

**审理机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

**案件类型**: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

 

## 案情经过

 

刘X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当地看守所。侦查机关认定,刘X在某养生会所担任前台接待,主要负责顾客引导、日常登记等工作,因该会所存在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据此认定刘X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旦定罪,行为人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乃至更重刑事处罚。案件发生后家属委托康蓉律师团队介入处理。接受咨询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向家属释X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该罪名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分标准、案件证据审查要点,同时重点讲解刑事案件 37 天黄金辩护期的法律价值,为家属理清案件整体走向。

 

康蓉律师团队正式接受委托之后,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刘X。刘X向律师陈述,自己仅负责会所前台接待、顾客引导等基础事务,完全按照经营者安排开展日常工作;既不对卖淫人员进行管理、控制,也未参与会所卖淫业务相关运营以及经营决策工作。经过多次会见沟通以及后续材料梳理,辩护团队锁定本案核心争议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行为。该罪定罪两大核心要件:一是行为人主观明知他人存在组织卖淫犯罪;二是客观实施法律所列举的协助行为。结合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在持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从事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没有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本案现有证据在主观明知、客观行为两方面均存在重大疑点,尚未达到逮捕所需证据标准。

 

围绕 “当事人从事一般服务性工作,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的核心辩护思路,康蓉律师团队开展多维度辩护工作:第一,研判当事人工作性质,刘X岗位仅限于前台接待、顾客引导、日常登记,不参与卖淫人员招募、运送,不担任保镖、打手、管账人角色,不参与场所运营决策,不对卖淫人员进行管控,属于司法解释所指向的一般劳务服务岗位;第二,核查主观明知要件,刘X系通过公开正规招聘入职,入职之初并不清楚场所全部经营内幕,日常只完成前台事务工作,现有材料不足以证实其明知场所存在组织卖淫犯罪而主动提供帮助;第三,审视全案证据链条完整性,现有指控证据多来源于同案犯言词供述,缺少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没有证据证明刘X实施招募、运送卖淫人员行为,也无证据证实其获取高额报酬,证据尚未达到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第四,评估社会危险性,刘X属于初犯,无刑事及行政前科,到案后能够配合侦查,如实陈述案情,拥有固定住所,具备监管条件,取保候审不存在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的现实风险。

 

完成全部分析研判后,康蓉律师团队梳理证据材料,检索同类案件裁判规则,结合逮捕社会危险性、刑事证据审查相关法律规定,起草《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向审查逮捕阶段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全套辩护材料。辩护意见重点阐明四点:一是当事人从事司法解释X确排除入罪的一般服务劳务工作;二是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主观明知;三是无证据证实实施法定协助犯罪行为;四是当事人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审查逮捕期限之内,康蓉律师团队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充分表达辩护观点,提出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持证经营场所普通员工,应当严格审查主观故意与客观犯罪行为,不能仅凭在场所务工这一事实就直接予以逮捕羁押。

 

## 案件焦点

 

1、普通前台工作人员从事接待登记等基础劳务工作,是否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2、现有证据能否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场所存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

3、全案证据是否达到批准逮捕的法定证明标准;

4、当事人是否具有应当予以逮捕的社会危险性。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采纳康蓉律师团队辩护意见,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刘X主观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亦不能证实其实施法律规定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证据链条不完整,不符合逮捕条件,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随即为刘X办理取保候审,当事人得以离开看守所。

 

取保候审阶段,康蓉律师团队持续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争取撤销案件处理。经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始终未能收集到可以证实刘X构成刑事犯罪的有效证据。经过法定侦查程序,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规定,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同时向刘X出具解除取保候审文书,本案正式终结,刘X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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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蓉律师,无党派人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现任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权益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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