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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店员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康蓉律师团队全流程辩护助力获相对不起诉,当事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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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店员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康蓉律师团队全流程辩护助力获相对不起诉,当事人免予刑事处罚

 

**办案机关**: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

 

## 案情经过

 

周X在某二手手机回收店担任店员,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在侦办一起盗窃案件过程中,认定周X在职期间,按照店铺店主安排多次收购他人上门售卖的二手手机,其中部分手机属于上游盗窃案件的赃物,涉案数万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对周X实施刑事拘留,当事人被羁押于看守所。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一旦定罪,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家属在万分焦急之下委托康蓉律师团队介入案件。接受委托之初,团队向家属释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主观明知” 的审查判断规则、证据审查要点,同时重点讲解刑事案件 37 天黄金辩护期对本案的关键意义。

 

康蓉律师团队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周X。周X向律师陈述,自己仅是受雇于该二手手机回收店的普通务工人员,日常仅听从店主指令完成手机外观检测、功能测试、登记归档等辅助性工作;收购议价、对接出卖人员均由店主负责。前来出售手机的人员均称手机为个人自用设备,周X已经尽到普通店员的合理审核义务,自始至终并不知晓部分收购手机系盗窃得来的赃物。

 

后续经过多次会见、完整阅卷,团队发现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结合 2025 年 8 月 26 日正式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X确要严格认定 “明知”、慎用推定,避免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为本案辩护提供重要法律支撑。

 

## 案件焦点

 

1. **主观明知能否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实施收购、转移等行为。周X作为底层店员,是否能够认定其明知案涉手机属于盗窃赃物,在案客观证据是否能够佐证主观明知。

2. **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若构成共同犯罪,周X仅从事辅助工作,并未参与上游盗窃、赃物收购决策,是否属于从犯。

3. **证据链条是否完整闭环**:侦查机关指控主要依托上游人员供述,缺少周X知情、异常交易等客观证据,证据是否达到起诉标准。

4. **上游犯罪事实是否查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以前置条件即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盗窃行为的行为人、时间、地点等关键事实是否查证到位。

5. **从宽情节是否齐备,是否具备不起诉适用条件**:当事人是否具备初犯、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综合全案是否属于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的情形。

 

## 律师辩护工作

 

康蓉律师团队确立分阶段递进式辩护策略,分别从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全流程开展辩护工作:

 

### 侦查阶段

 

团队梳理周X全部工作模式,论证其仅提供辅助劳务,无社会危险性,向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 审查逮捕阶段

 

团队重点围绕**主观明知存疑、新司法解释精神、从犯地位、无逮捕必要性**撰写《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提交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

辩护意见提出:第一,周X仅执行店主安排的基础工作,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明知案涉手机系犯罪赃物;第二,新司法解释强调对犯罪链条底端人员要审慎推定主观明知,限缩打击范围;第三,即便认定构成共同犯罪,周X属于次要辅助角色,系从犯,同时其系初犯,有稳定居所与职业,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承办律师多次与检察官当面沟通,充分阐释辩护观点。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周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为周X办理取保候审,当事人得以恢复人身自由。

 

### 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移送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团队完整阅卷,对全案证据做专题研讨,围绕五大焦点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1. 在案缺乏客观证据证实周X主观明知赃物,控方证据链存在缺口;

2. 周X系受雇打工,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3. 上游盗窃犯罪部分核心事实尚未完全查清;

4. 周X属于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具备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5. 当事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配合司法机关追缴涉案财物,涉案获利较少,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低。

 

结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以及新司法解释中 “认罪认罚、积极追缴赃物,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 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周X作出不起诉决定。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充分采纳康蓉律师团队全部辩护意见。

检察院审查认为,周X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行为,但综合考量其从犯身份、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初犯等多项情节,认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周X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至此,本案实现 “不批捕取保 + 不起诉” 的辩护效果,周X免于刑事处罚,不留犯罪前科,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人身权益,帮助其回归正常工作生活。

 

> 

> **办案小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类案件办理中,“主观明知” 是罪与非罪的核心门槛。对于处于犯罪链条末端、受雇佣从事基础工作的普通人员,应当结合职业身份、交易过程、客观书证审慎判断主观故意。本案充分落实 “少捕慎诉慎押” 刑事政策,结合最新司法解释,通过全流程精细化辩护,既尊重案件客观事实,又最大限度保护普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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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蓉律师,无党派人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现任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权益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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