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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家电回收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康蓉律师团队辩护,当事人获不予批捕最终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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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家电回收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康蓉律师团队辩护,当事人获不予批捕最终适用缓刑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 案情经过

 

钱X系一名二手家电回收从业者,日常主要回收旧空调、旧冰箱等二手家电。2025 年期间,钱X通过上门回收的方式,先后数次向他人收购十余台旧空调,合计支付回收款数万元。后经办案机关核查,该批旧空调当中部分物品属于上游盗窃行为产生的赃物。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钱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其抓获,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钱X被羁押于看守所。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之后可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案件家属委托康蓉律师团队介入辩护。接受委托初期,律师团队向家属释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定构成要件、“主观明知” 认定标准、证据审查要点以及刑事案件 37 天黄金辩护期的法律价值。接受委托后,康蓉律师团队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钱X。钱X提出自身属于合法经营二手家电回收个体户,从业多年,回收交易一般依照行业惯例登记出售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出售人均告知系自家更换淘汰的自用旧空调,自己对物品属于赃物并不知情,回收时已经尽到经营者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不存在明知涉案物品系犯罪所得的情形。经过多次会见以及后续完整阅卷工作,律师团队正式开展全案辩护工作。

 

## 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围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明知如何认定**展开:第一,现有证据能否证实钱X回收旧空调时明知物品系盗窃赃物;第二,回收交易价格是否属于明显低于市场行情,可以据此推定主观明知;第三,若犯罪成立,钱X在整个犯罪链条当中地位作用如何,是否属于从犯;第四,上游盗窃犯罪事实证据是否完备,是否会影响下游罪名认定;第五,全案证据链条是否完整充分;第六,当事人是否具备各项从宽量刑情节,能否适用缓刑,避免实刑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明知” 是构罪的必要前提**。依照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精神,“明知” 包含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交易情况、物品特征、交易价格、各方关系等综合予以评判,司法解释强调审慎认定推定明知,谨防刑事打击范围不当扩大。

 

康蓉律师团队针对前述焦点,从七大维度展开辩护工作:

第一,核查当事人主观明知问题。团队梳理钱X全部回收流程、交易习惯以及经营模式。钱X经营二手家电回收业务多年,交易过程会登记出售方身份信息、留存联系方式,记录回收物品基本情况;回收价格参考二手家电市场行情确定,并未显著压低价格;其与出售人员之间不存在特殊利害关系,出售方自述为更换新机淘汰旧家电,家电外观无特殊可疑迹象;回收之后,旧空调会拆解分类,取出铜管、压缩机等部件卖给正规拆解厂商,整体操作符合行业惯例。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回收台账、出售方身份登记资料等客观证据,用以佐证交易行为并无异常。

 

第二,研判回收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实务当中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值,是司法实践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重要参考。律师逐笔核对涉案空调回收价款,调取同期二手家电公开市场报价比对分析,发现回收价格虽远低于全新家电售价,但与二手回收市场行情基本匹配,不存在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情形,不满足推定明知的客观条件。

 

第三,分析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结合全部案卷材料,钱X并未参与上游盗窃的策划、实施,不掌控赃物来源,也没有参与犯罪团伙运营管理,仅仅是经营活动过程当中被动收进赃物。据此辩护意见提出,如果罪名成立,钱X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审视上游犯罪事实是否查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以 upstream 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作为基础。本案涉案旧空调虽被标记为赃物,但上游盗窃行为人、作案时间、作案地点部分事实证据尚有欠缺,部分空调无法锁定被害人以及确切盗窃经过,上游犯罪事实是否完全查实存疑,直接影响下游犯罪认定。

 

第五,审查整套证据链完整性。团队内部开展案件专题研讨,控辩双向复盘全案证据。侦查机关指控主要依据上游人员供述,但缺少可以直接证明钱X主观明知的客观证据:没有双方事前通谋、预谋的通讯记录,没有反常交易行为佐证,也没有价格明显偏低的直接证据,现有证据难以证实主观明知,证据链条未能形成闭环。

 

第六,挖掘各项法定、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一是钱X属于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之后如实陈述案情,构成坦白,可以依法从轻;二是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三是侦查阶段主动配合办案机关追缴涉案旧空调,积极开展追赃挽损,悔罪态度明确;四是拥有固定住所以及合法经营场所,再犯可能性低,具备缓刑适用现实条件。

 

第七,分阶段落实辩护策略,逮捕阶段争取不予批捕,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全力争取缓刑。审查逮捕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阐述当事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价格无明显异常、上游部分事实存疑、属于初犯无社会危险性,并无逮捕必要,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出应当严格把握主观要件,慎用推定明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律师团队完成深度阅卷,提交《量刑建议法律意见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环节,就从犯认定、量刑幅度、缓刑适用与检察官充分交换意见。案件移交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之后,庭审阶段继续围绕缓刑适用开展辩护。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部案卷材料,采纳康蓉律师团队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钱X主观明知回收物品属于犯罪所得,证据尚未形成完整锁链,不符合逮捕法定条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随即为钱X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当事人得以走出看守所。

 

后续案件开庭审理,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钱X如若构成犯罪,在共同犯罪当中居于辅助地位,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同时确认当事人具备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追赃挽损、初犯等从宽情节。综合全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性,法院对钱X作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处以相应罚金。

 

本案中,康蓉律师团队抓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主观明知” 这一核心要件,在 37 天黄金辩护期及时介入,先争取不予批捕,后续庭审持续开展缓刑辩护,帮助当事人规避实刑风险。判决生效后,钱X得以继续从事二手家电回收经营,回归正常工作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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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蓉律师,无党派人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现任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权益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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