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感情纠纷引发故意杀人案|康蓉律师团队成功辩护,当事人得以保命,获判无期徒刑
**审理机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公诉机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
## 案情经过
赵X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抓获,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侦查机关查明,赵X与被害人系恋人关系,双方因感情纠纷爆发激烈冲突,赵X在争执过程中持械击打被害人头部,直接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遂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赵X予以刑事拘留。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以故意杀人罪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故意杀人是我国刑法中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发生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作案手段危害性大,公诉机关出具量刑建议,建议对赵X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当事人及其家属面临生死抉择的严峻局面,家属委托康蓉律师团队介入本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赵X,完整还原案件全部细节。赵X向律师陈述,案发当日二人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在酒精作用、言语刺激双重影响之下,情绪彻底失控实施伤害行为;事发之后,其立刻拨打 120 急救电话,留在原地等待救援,内心并不希望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后续团队全面开展阅卷工作,梳理卷宗证据材料,结合会见内容,搭建整体辩护思路。在该类致死的重大刑事案件中,辩护首要目标为 “保命”,即争取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向无期徒刑或者死缓方向辩护,而辩护突破口集中在主观故意的定性、案件起因过错、法定与酌定从宽量刑情节等方面。
## 案件焦点
1. 赵X主观心态认定:本案属于有预谋的蓄意杀人,还是感情冲突刺激下的激情犯罪、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程度应当如何评价。
2. 被害人对于矛盾激化是否存在过错,该情节能否作为量刑从轻的依据。
3. 赵X案发后滞留现场、主动等候到案,是否成立自首法定从轻情节。
4. 结合赔偿谅解、初犯悔罪等全案情节,对赵X是否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康蓉律师团队针对以上争议焦点,制定 “间接故意 + 被害人过错 + 自首 + 赔偿谅解 + 初犯悔罪” 一体化保命辩护体系。
第一,论证本案属于激情犯罪,不存在事前预谋。结合聊天记录、当事人供述,赵X与被害人平日存在感情基础,事前并无杀害被害人的计划,冲突是争吵刺激下临时爆发;案发后拨打急救电话施救,反映其排斥死亡结果发生,和蓄意剥夺他人生命的预谋杀人主观恶性存在明显区分。
第二,调取微信聊天、通话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向法庭提交,证实被害人在恋爱存续期间存在不当行为,是双方矛盾不断升级的重要诱因,本案属于民间感情矛盾激化引发刑事案件。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案件,应当审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第三,固定自首情节。赵X作案之后没有逃跑,留在现场等待办案机关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主要事实,符合自首构成要件,属于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团队专门向办案机关提交证据材料,确认自首成立。
第四,推动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尽管赵X家属经济条件有限,多方筹措资金,向被害人家属赔付 X 万元;律师多次参与协商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出具书面谅解书。赔偿谅解是故意杀人案件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重要酌定情节。
除此之外,团队进一步挖掘其余从宽情节:赵X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案发后积极实施施救行为。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团队陆续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量刑建议法律意见书》以及正式辩护词等多份法律文书。庭审之中,辩护人完整发表辩护意见,请求合议庭综合全部情节,不采纳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建议,对赵X从轻改判无期徒刑。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充分采纳康蓉律师团队的核心辩护意见。法院审理认为,赵X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本案系恋人感情纠纷引发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具有一定过错;赵X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家属已经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属实。
综合考量全案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过重。最终判决:**被告人赵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公诉机关原建议死刑立即执行,经辩护之后成功实现保命结果。通过对主观恶性的辨析、各类量刑情节的完整挖掘,结合法理与情理,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