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康蓉律师团队成功辩护,当事人获缓刑,避免实刑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 案情经过
吴X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浙江省某海关缉私局抓获,羁押于某市某区看守所。侦查机关查明:吴X任职于某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原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担任业务员,受公司负责人指派,办理一票境外进口货物的清关手续。案涉货物以 “工业零配件” 名义向海关申报进口,经海关现场查验,实际为来源于境外疫区的冻品肉类,共计 40 余吨,属于国家禁止进口货物,吴X因此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吴X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够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
据吴X向律师陈述,其通过公开招聘入职该货运代理企业,岗位为普通业务员,日常工作系按照公司负责人指令制作报关单证、整理报关资料等事务性工作。对于公司真实进口货物属性,吴X并不完全知情,事前未参与本次走私行为的策划、决策,未参与境外货源对接,没有从本次违法活动中获取额外分成,仅领取岗位固定工资。
## 案件焦点
1. 吴X主观上是否具备走私犯罪的明知,是否应当对涉案走私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 在共同犯罪当中吴X的地位与作用,能否认定为从犯;
3. 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能否予以确认;
4. 在认定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能否对其适用缓刑,避免实刑判决。
康蓉律师团队结合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围绕共同犯罪地位、主观认知、全案从宽情节展开辩护。吴X仅从事报关资料制作等辅助性工作,不属于走私行为的发起者、决策者,若可认定从犯,结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可将量刑降至三年以下,为缓刑适用奠定基础。
## 律师辩护工作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吴X,完整核实案件全部细节;后续全面阅卷,梳理卷宗证据,确定四大辩护方向:**论证从犯地位、固定自首情节、挖掘全部从宽量刑情节、分阶段争取取保候审及缓刑判决**。
### (一)论证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从犯
结合全案证据,吴X没有参与走私方案策划,不参与境外货物采购、运输安排,不掌控资金分配,也未对接境外供货方。全部行为仅限于执行上级指令,完成报关单证制作、资料整理等基础辅助工作,仅获取固定劳动报酬,并未分得走私犯罪的违法收益。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认定,是本案量刑降档、争取缓刑的核心基础。
### (二)固定自首法定从轻情节
团队敏锐捕捉到,吴X系经办案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辩护律师及时向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固定自首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 (三)全面梳理法定及酌定从宽量刑情节
团队梳理吴X全部有利量刑情节:1. 系共同犯罪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 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3. 初犯,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4. 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5. 侦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6. 有固定居所、稳定职业,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良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 (四)侦查阶段成功申请取保候审
在侦查阶段,律师向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从吴X系初犯、仅起到辅助作用、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社会危险性较低、具备稳定居所等角度,充分阐述取保理由。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吴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吴X得以离开看守所。
### (五)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全力争取缓刑适用
案件移送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团队对案件开展内部专题研讨,形成《量刑建议法律意见书》提交检察机关。重点阐述:吴X系从犯;具备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好;涉案冻品被及时查扣,并未流入市场,没有造成实质社会危害,完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辩护律师就从犯认定、缓刑适用与检察官充分沟通,促成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起诉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之后,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继续坚持核心辩护观点:吴X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具备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等多项从宽情节;结合社区矫正评估结果,请求法庭对吴X从轻量刑并宣告缓刑。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审理后,充分采纳康蓉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吴X在共同犯罪当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同时确认吴X具备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初犯等从宽量刑情节。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吴X相应刑罚,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本案取得了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审判阶段缓刑的辩护效果,吴X无需收监执行,得以回归正常工作生活,成功规避实刑风险。
## 办案小结
走私类共同犯罪案件,并非所有参与人员均需要承担同等罪责。对于受雇佣、受指派从事基础事务性工作的普通员工,辩护的关键在于区分其在共同犯罪当中的地位作用,争取从犯认定,再结合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社区矫正等情节,综合争取从轻量刑乃至缓刑。本案中康蓉律师团队把握案件核心辩点,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持续有效沟通,最终帮助当事人取得良好裁判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