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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死防线|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康蓉律师团队辩护成功保命,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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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死防线|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康蓉律师团队辩护成功保命,从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无期徒刑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 案情经过

 

周X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抓获,羁押于辖区看守所。侦查机关查明,周X卷入一起跨省重大毒品犯罪团伙,认定其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 5 千余克,涉案毒品数量特别巨大,遂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对周X执行刑事拘留。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量刑可达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指控毒品数量已经远超死刑量刑标准,公诉机关给出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建议,当事人周X面临生死危机,家属委托康蓉律师团队承办本案,希望通过专业辩护争取生存空间。

 

接受委托后,康蓉律师团队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周X,完整核实案件全部细节。周X向律师陈述,自己系受他人指使参与毒品运输,并非犯罪团伙的组织者、策划者,对于毒品源头、最终去向掌握信息有限,参与犯罪仅获取少量报酬;到案之后主动如实交代全部案件事实,并且配合办案机关抓获同案人员。

 

团队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查阅卷宗材料,明确本案辩护核心目标为 “保命辩护”,围绕毒品数量认定、共同犯罪地位、法定从宽情节开展全流程辩护工作,先后向办案机关提交多份法律文书,在庭审中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 案件焦点

 

1. 指控涉案毒品数量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称量、取样、送检程序是否存在瑕疵,部分毒品数量能否予以认定。

2. 周X在整个跨省毒品共同犯罪当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否属于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

3. 周X是否构成立功,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能否依法得到评价适用。

4. 结合全案事实证据,对周X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否罪责刑相适应,有无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法定、酌定理由。

5. 周X主观明知程度、主观恶性大小,以及涉案毒品是否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对量刑的影响。

 

针对上述焦点,康蓉律师团队逐一展开辩护论证:

第一,审查物证取证程序,发现部分毒品存在混合称重、未扣除包装物,取样、送检流程不规范等问题,不能排除检材污染、混同的合理怀疑,据此提出存疑部分毒品数量不应予以认定的质证意见。

第二,结合通讯记录、资金流水等客观证据,证明周X不参与毒品采购决策、不掌控销售与资金分配,仅受雇承担运输环节,获利微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从犯,依据刑法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整理提交周X协助抓捕同案犯的相关材料,固定立功法定情节,立功系重大毒品案件中重要的保命从宽情节。

第四,周X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对毒品核心信息认知有限,主观恶性区别于团伙首要分子,可酌情从轻。

第五,周X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具备坦白、认罪认罚情节,获利较少,涉案毒品并未实际流入社会,具备多项酌定从宽情节。

 

团队经过内部专题研讨,构建起 “证据瑕疵 + 从犯地位 + 立功情节 + 认罪认罚 + 初犯悔罪” 完整的辩护体系,紧扣死刑案件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行是否极其严重、是否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大核心要点,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持续向办案机关输出辩护观点,请求法庭不采纳死刑立即执行量刑建议,对当事人从轻量刑。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充分考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意见,采纳康蓉律师团队多项核心辩护观点:认定周X在共同犯罪当中起到次要作用,属于从犯;确认周X成立立功;同时认可其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量刑情节。

 

综合全案事实、证据以及各项量刑情节,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建议对周X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过重,贯彻少杀慎杀刑事政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周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辩护取得重大成功,当事人量刑从死刑立即执行降格为无期徒刑,成功保住生命。

 

> 

> **案件小结**:毒品犯罪是我国严厉打击的刑事犯罪,涉案毒品数量巨大时,被告人极有可能面临死刑量刑。但即便案件形势严峻,依然需要全面审查证据程序、区分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作用,充分挖掘法定、酌定从宽量刑情节。本案中康蓉律师团队不放过卷宗当中每一处程序与实体细节,多层次搭建辩护逻辑,最终实现 “保命” 的辩护目标,充分体现刑事辩护对保障当事人生命权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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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蓉律师,无党派人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现任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权益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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