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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实录|贩卖、运输毒品罪二审辩护成功保命:一审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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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实录|贩卖、运输毒品罪二审辩护成功保命:一审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缓

 

**承办团队**:康蓉律师团队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二审)

**涉案罪名**:贩卖、运输毒品罪

**办案结果**:撤销一审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现成功保命

 

## 案情经过

 

朱X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由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抓获归案,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侦查机关认定朱X参与跨省毒品团伙,实施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 8000 余克,涉案毒品数量已经远超死刑量刑标准,对朱X予以刑事拘留。

 

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审理阶段,审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认为朱X涉案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朱X死刑立即执行。

 

一审死刑判决下达之后,朱X及其家属面临生死困境,家属委托康蓉律师团队接手二审辩护工作。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向家属释明贩卖、运输毒品罪量刑规则,解读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司法适用标准,梳理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确定二审 “保命辩护” 核心方向。

 

## 案件焦点

 

1. 本案毒品称量、取样、送检程序是否合法,指控的毒品数量能否全部作为定案量刑依据;

2. 朱X在跨省毒品共同犯罪当中的地位、作用,是否应当认定为从犯;

3. 朱X是否具备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4. 涉案毒品大部分被查获并未流入社会,该情节对死刑裁量的影响;

5. 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朱X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否罪责刑相适应,有无可不立即执行死刑的空间。

 

## 律师辩护工作

 

接受二审委托,康蓉律师团队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朱X,完整核实案件全部事实。朱X陈述自身系受他人指使参与毒品运输,并非团伙组织者、策划者,对毒品来源、最终去向知晓有限,仅获取少量报酬,归案后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

 

团队开展全面阅卷,反复核对卷宗材料,围绕毒品死刑案件辩护核心 —— 证据审查、共同犯罪地位、从宽量刑情节开展系统性辩护工作。

 

### 一、质证毒品取证程序,对指控毒品数量提出合理质疑

 

毒品数量是贩卖、运输毒品罪量刑的关键要素。团队细致核查扣押、称量、取样、送检全部笔录材料,发现部分毒品存在混合称重、未规范扣除包装物,部分检材取样、送检流程不符合刑事取证规范。律师将程序瑕疵逐项整理,形成书面质证意见提交二审法庭,请求法庭对存疑部分毒品数量不予采信。

 

### 二、梳理客观证据,论证朱X属于共同犯罪从犯

 

团队梳理通讯记录、资金流水等客观证据:朱X不参与毒品采购决策,不负责毒品销售、毒资分配,不掌控团伙运营,仅受他人安排承担运输环节,仅获取少量报酬,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认定条件,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向二审法院提交全套证据材料,申请法庭认定朱X系从犯。

 

### 三、固定立功法定情节,夯实从轻减轻量刑基础

 

会见过程中,团队敏锐捕捉立功线索。朱X归案后主动供述同案犯线索,提供藏匿地点,配合侦查机关抓获重要同案人员。律师团队整理全部佐证材料,向办案机关提交,完整固定立功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属于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在数量巨大的毒品死刑案件中,立功是重要的保命辩护突破口。

 

### 四、深度挖掘多重法定、酌定从宽情节

 

1. 朱X属于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 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具备认罪认罚从宽基础;

3. 在犯罪活动中获利微薄,没有参与毒品高额利润分成;

4. 绝大多数涉案毒品在侦查阶段即被查扣,没有流入社会,避免造成进一步社会危害,降低本案实际社会危害性。

 

### 五、构建完整保命辩护体系,多维度提交法律意见

 

康蓉律师团队组织内部专题案件研讨,站在控辩双向视角研判案件,紧扣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行是否极其严重、是否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大死刑裁判核心要点,搭建 “证据瑕疵 + 从犯地位 + 立功 + 坦白认罪 + 初犯悔罪 + 毒品未流入社会” 的完整辩护体系。

 

诉讼各阶段,团队先后提交多份法律文书,包括《量刑建议法律意见书》《二审辩护词》等。二审庭审当中,辩护人当庭发表完整辩护意见:一是毒品取证程序存在瑕疵,存疑数量不应予以认定;二是被告人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三是具备立功、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情节;四是涉案毒品大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有限;综合全案,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充分采纳康蓉律师团队主要辩护意见:认定朱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确认朱X构成立功;同时认可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情节;考虑涉案毒品大部分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朱X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过重,依法予以改判:**撤销原审死刑立即执行判决,被告人朱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中,虽然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但辩护人没有简单受制于毒品数量,重点聚焦证据程序缺陷、共同犯罪地位以及多重从宽量刑情节,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成功为当事人保住性命,实现二审辩护核心目标。

 

> 

> 律师提示:毒品死刑案件中,毒品数量是量刑基础,但不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唯一标准。共同犯罪地位、证据合法性、立功坦白、毒品是否流入社会等情节,均会直接影响死刑裁量。面临重刑案件,应当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完整挖掘全部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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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蓉律师,无党派人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现任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权益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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