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私废物罪|单位犯罪单证员认定从犯,康蓉律师团队助力当事人获缓刑判决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 案情经过
倪X因涉嫌走私废物罪被抓获,羁押于看守所。侦查机关查明,倪X任职于某地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岗位为单证员。该公司采用伪报品名、隐瞒货物真实属性的方式,将境外废塑料固体废物走私入境,涉案固体废物共计 80 余吨。侦查机关将倪X认定为单位犯罪当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以涉嫌走私废物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走私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属于 “情节严重”。本案涉案废物 80 余吨,已经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如果最终定罪,倪X将面临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家属委托康蓉律师团队介入本案。接受委托初期,律师团队向家属释X走私废物罪犯罪构成、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认定标准、共同犯罪主从犯区分,以及刑事诉讼各阶段法律意义。随后团队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倪X。倪X自述系通过社会公开招聘入职该公司,日常工作内容为单证整理、制作报关资料等基础事务;公司全部走私行为的策划、决策均由实际控制人也就是其上级领导掌控,自己只是遵从上级指令开展工作,并未参与走私方案谋划,对整个走私活动全貌缺乏完整了解,也没有获取走私带来的高额收益。经过多次会见以及后续全面阅卷,康蓉律师团队厘清全案事实,锁定本案辩护方向。
## 案件焦点
1、单位犯罪背景之下,单证员倪X是否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2、结合涉案数量、主观认知、获利情况,如何评价倪X主观恶性大小;
3、涉案固体废物全部完成退运出境,该情节如何在量刑中予以体现;
4、综合全案各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能否对倪X适用缓刑。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充分采纳康蓉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认定倪X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同时确认倪X具备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涉案固体废物全部退运出境、预缴罚金、初犯等多项从宽量刑情节。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已然社会危害性以及社区矫正评估情况,对倪X作出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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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小结:
> 本案办理过程横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刑事阶段。侦查阶段,康蓉律师团队结合倪X系初犯、仅起到辅助作用、废物已经完成退运出境、具备固定住所职业,无现实社会危险性等理由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办案机关采纳辩护观点,对倪X办理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团队完成深度阅卷,开展内部案件专题研讨,多角度研判控辩观点,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量刑建议法律意见书,围绕从犯身份、坦白认罪认罚、废物退运消除社会危害性、预缴罚金、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展开充分说理,就量刑建议、从犯认定、缓刑适用和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庭审辩护继续聚焦从犯认定以及缓刑适用,向法庭完整呈现各项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
走私废物案件当中,单位犯罪里普通岗位员工的罪责认定一直是实务难点。员工仅仅执行上级指令,不等于一概要承担全部主要刑事责任,需要区分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一步甄别行为人在整个犯罪当中实际地位、参与程度、主观认知、获利情况。本案中,正是立足于证据落实从犯认定,叠加废物退运、认罪认罚坦白、预缴罚金等一系列情节,最终帮助当事人倪X争取到缓刑结果,有效规避实刑风险,判决之后当事人可以回归正常社会生活与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