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私废物罪辩护成功|侦查阶段取保,法院适用缓刑,当事人成功规避实刑风险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承办团队**:康蓉律师团队
## 案情经过
付X因涉嫌走私废物罪,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下属海关缉私部门抓获,羁押于某市看守所。侦查机关认定:付X任职于某市某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担任报关岗位工作人员。该公司接受国内客户委托,通过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方式,将境外废塑料等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向海关申报入境,涉案固体废物累计 70 余吨。侦查机关将付X认定为单位犯罪当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以涉嫌走私废物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走私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固体废物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属于 “情节严重”。本案涉案固体废物 70 余吨,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当事人面临被判处实刑的刑事风险。
家属委托康蓉律师团队介入本案。接受委托后,团队第一时间向家属释X走私废物罪犯罪构成、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认定规则、共同犯罪主从犯区分以及刑事全流程关键法律要点。律师多次会见付X,完整核实案件事实:付X通过社会公开招聘入职涉案货运代理企业,日常仅按照上级管理人员指令完成报关资料制作、申报系统录入等事务性工作。整个走私行为的策划、境外货源对接、客户洽谈、资金调度全部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决定,付X并未参与走私方案谋划,也没有分得走私违法所得,仅领取固定工资以及少量绩效收入,对于整个走私行为的完整脉络掌握有限。
## 案件焦点
1. 在单位型走私废物共同犯罪中,付X的地位作用应当如何评价,能否认定为从犯;
2. 涉案固体废物数量定性,是属于 “情节严重” 还是 “情节特别严重”,对应哪一档量刑区间;
3. 付X主观认知程度、主观恶性大小如何认定;
4. 主动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能否作为重要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予以采纳;
5. 当事人具备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多项情节,综合全案事实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法定条件。
## 律师辩护工作
### (一)论证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从犯
团队阅卷后梳理全部书证、言词证据,提出:付X不属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仅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其不参与货源采购、客户对接、走私方案策划,只从事报关录入等机械执行类工作。辩护人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岗位职责材料、工资流水、工作记录,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主张应当认定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 (二)厘清涉案废物数量,锁定量刑档次
结合卷宗鉴定、过磅材料核对,本案涉案固体废物 70 余吨,属于二十吨以上一百吨以下区间,仅达到 “情节严重”,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档次,尚未达到 “情节特别严重”,为争取缓刑保留法律空间。
### (三)论证主观恶性较小
付X系正规渠道入职,受单位管理从事岗位工作,没有参与走私利润分配,获利微薄,属于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主观恶性区别于案件组织者、决策者。
### (四)推动涉案固体废物全部退运出境,修复生态法益
参考同类走私废物案件裁判精神,废物退运是降低社会危害性的重要酌定情节。律师向家属释X退运对于量刑的重大意义,积极协调,家属配合将全部 70 余吨固体废物完成退运出境,消除对境内生态环境的侵害风险。
### (五)固定自首法定量刑情节
付X系经办案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符合自首构成要件。辩护律师提交相关到案证据,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请求依法给予从轻、减轻评价。
### (六)全面归集全部法定、酌定从宽情节
团队汇总全案从宽要素:1. 认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 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3. 坦白、自愿认罪认罚;4. 涉案固体废物全部退运,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5. 当事人主动预缴罚金,悔罪态度良好;6. 初犯、无犯罪前科;7. 具备固定居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良好,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 (七)侦查阶段成功争取取保候审
在侦查阶段,康蓉律师团队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结合前述全部辩护理由,论证付X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为付X办理取保候审,当事人得以解除羁押。
### (八)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全力争取缓刑适用
案件移送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团队完成全案卷宗深度研读,开展内部案件研讨,向检察院提交《量刑建议法律意见书》,就从犯认定、自首、退运、认罪认罚以及缓刑适用充分沟通,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过程中持续表达辩护意见。
案件起诉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之后,庭审中,辩护律师围绕从犯地位、各项从宽情节、社会危害性修复、缓刑适用条件完整发表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充分采纳康蓉律师团队主要辩护意见。法院认定,付X构成走私废物罪,在共同犯罪当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同时认定当事人具备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涉案废物全部退运、预缴罚金、初犯等多项从宽情节。综合考量犯罪事实、参与程度、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付X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X 万元。
本案取得良好辩护效果,当事人成功避免实刑,判决生效后回归社会,恢复正常工作与生活。
## 办案小结
走私废物案件属于危害生态环境类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坚持从严打击走私 “洋垃圾” 入境行为,但同时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对于次要参与人员,具备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运固体废物、初犯等情节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单位走私废物案件辩护,应当重点区分主管人员与底层执行人员的地位作用,重视固体废物退运这一特殊酌定情节,系统挖掘全部量刑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有利处理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