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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辩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侦查阶段取保,审查起诉获相对不起诉,当事人免于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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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辩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侦查阶段取保,审查起诉获相对不起诉,当事人免于刑事追责

 

**承办团队**:康蓉律师团队

**办案机关**: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

 

## 案情经过

 

徐X受雇于某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担任业务员。在履职期间,徐X按照公司负责人的工作指示,在明知单位存在以低报价格、伪报品名手段申报进口货物的情形下,协助制作虚假报关单证、整理报关相关资料,配合单位完成多批普通货物进口申报工作。

 

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侦查认定,该单位通过上述走私方式偷逃应缴税额共计 30 余万元,已经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徐X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羁押于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 号)第十六条之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属于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相应罚金。若本案对徐X定罪,其将面临刑事处罚,留下犯罪记录,对个人职业、家庭均将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家属紧急委托康蓉律师团队介入本案。接受委托后,团队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徐X,完整核实案件全部细节。据徐X陈述,其系通过公开招聘入职该单位,仅从事单证制作、资料整理等基础业务,并未参与走私行为的策划、决策,对整个走私活动规模、税款总额缺乏完整认知;工作报酬仅为固定工资加少量绩效,没有从走私行为中获取额外收益。

 

结合会见内容,团队向家属释X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偷逃税额认定规则、单位犯罪中不同责任人员的区分标准,同时讲解刑事案件 37 天黄金辩护期的法律价值,为全案辩护工作奠定基础。

 

## 案件焦点

 

1. 徐X在单位共同走私犯罪当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否属于从犯,能否据此获得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

2. 徐X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首情节能否完整固定;

3. 本案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是否准确;

4. 在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前提下,综合全案情节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5. 补缴税款、认罪认罚、初犯等从宽情节如何落地,用以论证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 律师辩护工作

 

康蓉律师团队开展多轮会见,全面阅卷梳理证据链条,围绕案件焦点制定分层辩护方案,分侦查、审查起诉两个阶段推进辩护。

 

### (一)论证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从犯

 

团队梳理全部卷宗材料后发现,徐X不属于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不参与走私方案设计,不参与境外采购、货物运输、资金调度、商务洽谈,全部行为均是执行上级指令,仅从事报关单证制作、资料整理等辅助性工作,属于走私链条末端人员,仅领取正常劳动报酬,无走私获利。

 

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岗位职责材料、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客观证据,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提出徐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

 

### (二)固定自首法定从宽情节

 

徐X经办案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团队收集提交对应到案过程证据,完整固定自首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为后续不起诉辩护筑牢法律基础。

 

### (三)核验偷逃应缴税额

 

辩护团队对海关核定税额开展逐项核查,核对涉案货物成交价格、报关价格、税率、汇率等核心计算要素,确认本案偷逃应缴税额 30 余万元计算无误。该金额虽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处于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量刑档次较低区间,为争取不起诉提供事实基础。

 

### (四)推动全额补缴税款,修复国家税收法益

 

补缴税款是走私类案件评价社会危害性的重要酌定情节。律师向当事人及家属充分释X补缴税款对案件走向的关键意义,在家属积极配合之下,全额补缴涉案偷逃应缴税额 30 余万元,弥补国家税收损失,降低本案社会危害性。

 

### (五)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

 

结合徐X系初犯、从犯、具备自首、全额补缴税款、认罪悔罪、有稳定职业及居所、不存在社会危险性等情节,律师向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经审查,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徐X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当事人成功解除羁押。

 

### (六)审查起诉阶段全力争取相对不起诉

 

案件移送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团队第一时间申请阅卷,开展内部案件研讨,多角度研判控辩风险,向承办机关提交详尽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重点阐述:

 

1. 徐X系单位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徐X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 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从宽制度适用条件;

4. 已经全额补缴税款,国家税收损失得到弥补,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

5. 系初犯,主观恶性小,综合全案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团队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充分交换法律意见,申请检察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徐X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充分采纳康蓉律师团队全部辩护意见:认定徐X的行为已经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考虑其系共同犯罪从犯,具备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初犯等多重从宽情节,综合评判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徐X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当事人不再被追究刑事责任,无刑事犯罪记录,顺利回归正常工作生活**。

 

## 办案小结

 

本案属于典型单位走私案件中底层业务人员的刑事辩护。单位走私犯罪中,并非所有参与工作人员均必须被起诉追责。对于仅执行上级指令、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没有额外牟利、具备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的人员,可以结合 “少捕慎诉慎押” 刑事司法政策,积极争取相对不起诉处理。

 

本案的成功,在于辩护团队精准把握单位犯罪责任人员区分规则,完整挖掘全部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分阶段开展辩护工作,在侦查阶段实现取保,在审查起诉阶段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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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蓉律师,无党派人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现任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权益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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