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康蓉律师团队辩护:从数额巨大成功降档,实现不批捕、取保候审并判处缓刑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 案情经过
钱X受雇于某地区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任职单证员。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侦查认定:钱X在履职期间,明知所在单位采用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的方式申报进口货物,仍然按照公司负责人的指令,协助制作虚假报关单证、整理报关材料,单位多次走私普通电子产品及零部件入境。经海关核定,全案偷逃应缴税额 X 百三十余万元,达到偷逃应缴税额巨大的量刑标准,钱X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某市某区看守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属于数额巨大,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涉案税额落入该区间,若钱X被认定为主犯,将面临三年以上实刑的刑事风险。
家属委托康蓉律师团队介入辩护。接受委托后,团队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钱X。钱X陈述,自己通过公开招聘入职,仅领取固定工资与少量绩效,未参与走私的策划决策,不掌握走私整体规模与税款数额,未获取走私带来的额外收益,只是执行上级指令完成单证录入、资料整理等基础工作。
## 案件焦点
1. 钱X在单位共同走私犯罪当中的地位与作用,能否认定为从犯,实现量刑降档;
2. 钱X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的事实,能否认定自首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3. 海关核定的偷逃应缴税额的认定是否准确;
4. 在涉案税额巨大的前提下,结合补缴税款、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是否具备不予批捕、取保候审以及适用缓刑的条件。
康蓉律师团队经会见、梳理案卷材料,确定核心辩护思路:重点论证当事人属于共同犯罪从犯,固定自首情节,推动当事人补缴税款,综合全部从宽情节,争取审查逮捕阶段不批捕,审判阶段降档处罚并适用缓刑。
团队向办案机关提交岗位职责材料、工资流水、工作记录,证明钱X不属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有参与走私方案制定、境外采购、资金调度、商务洽谈等核心环节,仅从事辅助性事务,在犯罪当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从犯法律规定。同时收集提交到案经过相关证据,固定自首情节;对海关税额核定意见逐项核对,确认税额处于数额巨大区间低位,为减轻处罚打下基础。
律师向当事人及家属释明补缴税款对于本案辩护的关键意义,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全额补缴涉案偷逃应缴税额,主动弥补国家税收损失。
侦查阶段,康蓉律师团队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从当事人系初犯、属于从犯、具备自首、已经补缴税款、社会危险性较低等角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审查逮捕阶段,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系统阐述辩护意见,请求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团队开展全案阅卷,内部专题研讨,出具《量刑建议法律意见书》,就从犯降档、自首、认罪认罚、缓刑适用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案件起诉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后,庭审继续围绕从犯地位、自首、悔罪表现开展辩护,同时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请求法院对钱X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充分采纳辩护意见,对钱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办案机关随即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钱X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同时认定其具备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全额补缴偷逃税款、预缴罚金、初犯等多项从宽情节。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悔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对钱X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区间降档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当事人顺利回归正常工作与生活,成功规避实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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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小结:在单位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中,普通务工人员、底层经办人员即便客观参与走私相关流程,也不必然认定为主犯。辩护工作应当着重区分主管人员与其他责任人员的地位作用,结合自首、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把握 “少捕慎诉慎押” 刑事政策,为当事人争取降档、取保乃至缓刑的辩护空间。但需要提醒,明知单位实施走私仍然积极参与核心策划、实施行为的人员,无法以打工为由免除刑事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