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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税进口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业务执行人员成功取保并获缓刑,有效规避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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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税进口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业务执行人员成功取保并获缓刑,有效规避实刑

 

**审理机关**: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案由**: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办案团队**:康蓉律师团队

**案件结果**: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法院判决缓刑,当事人避免实刑,顺利回归正常工作生活

 

## 案情经过

 

林X任职于**某地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业务经理。该公司与外部货代公司达成包税进口合作,委托货代公司代理进口一批电子产品及配件。货代公司在通关环节,实施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的走私行为,经海关核定,全案偷逃应缴税额 X 万余元。

 

林X作为公司指定业务对接人,主要工作职责为按照公司上级指令,向货代公司传递货物清单、协调物流事项、支付包税相关费用。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以林X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属于数额巨大,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涉案税额落入该量刑档次,如果林X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主犯,将面临实刑的刑事风险。

 

家属委托康蓉律师团队介入辩护。接受委托后,团队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林X。结合当事人陈述,律师了解到:林X系正常入职企业,仅领取固定工资与少量绩效,并未从走私行为中获取额外收益;其仅执行上级交办业务,并未参与包税进口项下走私方案策划、伪报申报的决策,对于货代公司实际通关的操作细节并不知情。

 

后续经过多次会见、完整阅卷,团队梳理全部证据,确定辩护方向,围绕共同犯罪地位、主观认知、各项从宽量刑情节开展全流程辩护工作。

 

## 案件焦点

 

1. 林X在案涉共同走私犯罪当中,是属于起主要作用的主犯,还是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

2. 林X对于货代公司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的走私行为是否具备主观明知;

3. 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退赃等从宽情节能否得到办案机关确认;

4. 在涉案偷逃税额属于 “数额巨大” 的前提下,能否将量刑降格至三年以下,并争取适用缓刑。

 

## 律师辩护工作

 

### 一、论证当事人系共同犯罪从犯,奠定降档量刑基础

 

康蓉律师团队梳理全部卷宗证据,结合岗位职责材料、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客观书证提出辩护意见:林X不属于本次走私活动的发起者、策划者、决策者,不参与境外货源采购,不掌控资金调配,也未参与货代伪报申报的商议决策。其全部行为均是履行岗位交办的事务性对接工作,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认定从犯,可以将原本三年以上的量刑区间降格至三年以下,为缓刑适用创造前提条件。辩护律师向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及配套证据材料,申请确认从犯地位。

 

### 二、固定自首法定从宽情节

 

本案当事人系经办案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之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律师收集、提交相关到案过程证据,推动办案机关认定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属于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 三、推动全额补缴税款、退缴违法所得,修复社会法益

 

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补缴税款、退缴违法所得是极为关键的酌定从宽情节。律师向家属释明该情节对案件走向的重大意义,在家属积极配合下,全额补缴本案偷逃应缴税额,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降低本案社会危害性,强化缓刑适用基础。

 

### 四、综合梳理全部从宽情节,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

 

除从犯、自首、全额退缴之外,当事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到案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有固定居所与稳定工作,社会危险性低。律师综合上述理由,向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充分阐述对林X采取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理由。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林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得以离开羁押场所。

 

### 五、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持续推进缓刑辩护

 

案件移送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团队完成全部阅卷,开展案件内部专题研讨,出具量刑建议法律意见书,就从犯认定、自首、退赃退赔、主观恶性较小、符合缓刑条件与检察官充分沟通,在认罪认罚具结协商过程中坚持辩护观点。

 

案件起诉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后,庭审当中,辩护人重点发表辩护意见:第一,林X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二,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第三,已经全额补缴税款、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良好;第四,社区矫正评估结果良好,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请求法庭对其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同时向法庭提交社区调查评估等佐证材料。

 

## 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康蓉律师团队主要辩护意见:认定林X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确认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退缴违法所得、初犯等从宽量刑情节。综合全案犯罪事实、情节、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林X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案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成功取保,最终获得缓刑判决,无需收监执行,得以继续回归社会开展工作生活。

 

## 案件小结

 

在包税进口模式下的走私犯罪中,大量企业普通业务人员会因执行单位工作而被卷入刑事追责。并非参与业务对接就一律认定为主犯,应当结合其是否参与走私决策、是否获取额外非法利益、实际参与程度,区分主从犯。

 

本案辩护的核心逻辑,就是剥离业务执行行为与走私策划决策行为的边界,立足客观书证论证当事人次要辅助地位,叠加自首、退缴税款、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实现量刑降档,最终争取取保候审以及缓刑结果,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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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蓉律师,无党派人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现任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权益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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