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单位走私旧医疗机电设备,团队成员成功争取缓刑

  •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康蓉律师 在线
北京浩天(宁波)律...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单位走私旧医疗机电设备,团队成员成功争取缓刑

 

**审理法院: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办案机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

**案件结果:当事人认定从犯,如实认罪认罚,法院判处缓刑,避免实刑羁押**

 

## 一、案情简介

 

程X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抓获归案。

 

涉案被告单位为某地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委托第三方国际贸易企业或者自行进口医疗器械业务过程中,由高X负责公司全面经营以及全部进口业务,程X受公司安排协助开展部分医疗器械委托代理进口、设备销售、售后维修等工作。2014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期间,该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对外进口彩色超声波诊断仪,对外向海关虚假申报为全新机器。本案累计进口彩超仪 29 台,货值 1114 万余元;其中程X实际参与进口 6 台,涉案货值 283 万余元。绝大多数设备对外销售后,投入多家医疗机构实际使用。经专业机构鉴定,该批彩超仪均属于翻新机器,系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案发之后,尚未对外销售的部分彩超设备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属于单位走私犯罪,高X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程X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程X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但是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属于情节严重范畴,面临较高实刑风险。

 

## 二、康蓉律师团队辩护工作

 

康蓉律师团队接受程X家属委托之后,第一时间开展辩护工作,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核实案件细节;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完整阅卷,梳理全案证据链条。团队结合本案属于**单位走私旧机电设备**的特点,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重点围绕行为人主观认知、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货物属性鉴定意见、各项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展开辩护工作

 

。

 

本案的核心难点:案件整体涉案金额巨大,已经达到 “情节严重” 量刑档次,主犯高X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程X作为公司业务人员参与部分走私环节,控方已认定其属于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辩护核心在于区分主从地位,挖掘全部从宽情节,争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一)重点论证:程X在单位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律师团队梳理全案证据可以证实:本案走私犯意发起、境外订货洽谈、进口整体方案策划、资金统筹全部由高X决定。程X并不参与走私决策,没有对接境外供货商,不掌握采购、报关的整体安排;其工作职责主要局限于协助委托部分代理进口、设备销售、维修售后,仅参与其中部分环节,并非走私行为的组织者、决策者。对比高X在全案中的主导地位,程X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辩护律师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结合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参与涉案台数、获利情况等客观证据,充分论证从犯地位,为量刑降档、争取缓刑奠定核心法律基础。

 

### (二)对涉案设备鉴定问题发表质证意见,夯实案件事实基础

 

本案医疗设备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主要依靠鉴定意见予以确认。医疗设备翻新、旧机电产品暂无统一鉴定标准。辩护律师仔细研读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出具的多份鉴定报告,结合铭牌比对、拆机查验、部件序列号溯源查询的鉴定方法,对每台设备对应的鉴定逻辑、鉴定依据进行核对。

一方面认可合法有效鉴定结论;另一方面就程X所参与 6 台设备对应的鉴定细节,结合在案销售、流转证据发表质证,厘清程X实际参与范围,避免对其扩大归责。

 

### (三)全面梳理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康蓉律师团队逐项归纳当事人量刑情节:

 

1. 程X系单位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 程X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

3. 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罚金刑;

4. 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

5. 有固定居所,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四)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沟通量刑,争取缓刑量刑建议

 

律师团队向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递交《量刑建议法律意见书》,重点阐述:本案虽整体属于情节严重,但程X系从犯,依据法律可以减轻处罚,量刑可以下一档,降至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具备缓刑适用空间;结合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多重情节,恳请检察机关提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经多次沟通协商,检察机关采纳辩护的核心观点。

 

### (五)审判阶段庭审辩护,请求法院采纳全部从宽量刑意见

 

案件起诉至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后,康蓉律师团队开展庭审辩护。庭审中重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区分单位犯罪内部人员地位,程X相较于主管人员高X仅承担辅助工作,应当认定从犯并减轻处罚;

第二,程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多项从宽情节,真诚悔罪;

第三,结合涉案设备大部分已经扣押处置,结合社会危害性、个人人身危险性,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三、案件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康蓉律师团队主要辩护意见。法院认定,某地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高X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系主犯;程X属于单位犯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

综合考量涉案数额、犯罪情节、程X坦白、认罪认罚等全部从宽量刑情节,依法对程X减轻处罚,作出判决:程X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3 万元。

 

程X成功规避实刑,回归正常工作生活。

 

## 四、办案小结

 

本案是典型单位走私旧医疗机电设备类刑事案件,全案金额巨大,整体达到情节严重,量刑区间本在五年以上。对于单位犯罪中被追究责任的普通业务人员,辩护关键点在于**准确区分主从犯地位**,厘清实际参与的犯罪范围,充分挖掘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通过减轻处罚将量刑降至三年以下,进而争取缓刑适用。

单位走私案件中,并非所有被追责人员均为主犯;对于仅执行上级指令、未参与策划决策、只承担部分辅助业务的人员,辩护律师应当立足卷宗证据,对地位作用进行精准辨析,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康蓉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康蓉律师?
5.0分热情执业:9年
康蓉律师
13302201****4418 执业认证
  • 北京浩天(宁波)律师...
  • 刑事辩护 合同事务 公司经营
  •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甬水桥科创中心1号楼B区2层
康蓉律师,无党派人士,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现任北京浩天(宁波)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权益高级合伙人、...
  • 180 6906 999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