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辩护成功|康蓉律师团队助力当事人取保获缓刑、规避实刑
一、审理法院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
二、案情经过
当事人曹X系某贸易公司在职业务员,通过正规招聘入职,日常仅按照公司负责人工作安排,从事基础性行政辅助与业务配套工作,主要包括整理报关资料、对接协调物流流程等,岗位内容固定,仅领取固定劳动工资,无额外提成、分红等收益。
侦查机关查实,该贸易公司曾从境外进口一批二手机电设备,该类设备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涉案货物价值近百万元。曹X因全程参与该批次货物的报关资料整理、物流协调等辅助工作,被浙江省某海关缉私局抓获,关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案发前,曹X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到案后,曹X始终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各项调查工作,如实陈述全部案件事实,认罪态度端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涉案金额较大,当事人存在被判处实刑的风险。
为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曹X家属委托康蓉律师团队全程承办本案,为曹X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
三、案件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主观认知、犯罪地位及刑罚适用三大核心问题,也是此类走私刑事案件的关键辩护要点:
1. 主观故意认定:曹X是否明知涉案机电设备为国家禁止进口货物,是否具备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是否存在主动参与走私的主观意愿;
2. 共同犯罪地位界定:曹X在涉案走私行为中属于主犯还是从犯,其基础性辅助工作是否对走私行为起到关键作用;
3. 量刑与刑罚适用:曹X是否具备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能否依法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有效规避实刑判决。
四、律师辩护工作
接受委托后,康蓉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启动精细化辩护流程,突破案件核心难点,全方位开展辩护工作。团队第一时间前往宁波市看守所会见曹X,反复核实案件细节、梳理完整案件经过,同时全面阅卷、固定案件证据,结合法律法规及同类案件裁判规则,制定了“认定从犯+固定自首+全面争取从宽+适配缓刑”的整体辩护方案。
(一)精准界定犯罪地位,依法认定从犯
团队通过逐项梳理全案证据、核对当事人岗位职责、调取工作记录及工资流水等客观材料,明确曹X在本案中仅承担辅助性工作,绝非走私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决策者。其不参与境外货物采购、运输方案制定,不负责资金调度分配,不对接境外供货方洽谈业务,全程仅服从公司负责人指令,完成报关资料整理、物流协调等基础事务,未从本次涉案行为中获取任何额外收益,仅领取固定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结合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团队正式向办案机关提交辩护意见及全套佐证材料,成功论证曹X从犯身份,为案件降档量刑、适用缓刑奠定核心法律基础。
(二)固定自首法定情节,夯实从宽基础
团队凭借丰富的走私案件辩护经验,敏锐捕捉到本案关键从轻情节:曹X系经办案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全程如实供述案件全部事实,自愿配合调查,完全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
团队立即整理、提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固定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该情节的成功认定,进一步降低了当事人的量刑幅度,为后续缓刑适用提供了重要支撑。
(三)全面挖掘多重从宽情节,构建完整辩护体系
在核心辩护要点基础上,团队系统梳理全部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形成完整的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体系:曹X系无任何前科劣迹的初犯;具备自首、坦白双重法定从宽情节;全程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拥有固定住所与稳定职业,社区矫正评估结果良好,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完全符合缓刑适用的社会危害性评估要求。
(四)侦查阶段成功取保,摆脱羁押状态
案件侦查阶段,康蓉律师团队迅速撰写、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结合当事人无社会危险性、系从犯、初犯、有自首情节、全额退赃、认罪悔罪等核心理由,充分论证取保候审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宁波市当地某公安局经审查,全部采纳团队辩护意见,依法为曹X办理取保候审,当事人成功解除羁押、回归正常生活。
(五)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全力争取缓刑判决
案件移送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团队深度阅卷、开展案件专题研讨,多角度研判案件争议点,向检察机关递交详尽的《量刑建议法律意见书》,就从犯认定、自首从轻、认罪认罚从宽、缓刑适用等核心要点充分沟通,争取最优量刑建议。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团队聚焦庭审核心争议,精准开展庭审辩护,完整呈现当事人的从犯地位、全部从宽情节及悔罪表现,重点论证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极低,符合缓刑法定适用条件,恳请法院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五、裁判结果
宁波市当地某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核查案件事实与证据,全额采纳康蓉律师团队的核心辩护意见。法院依法认定:曹X在涉案共同走私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具备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初犯等多项从宽处罚情节。
综合考量本案犯罪事实、情节轻重、当事人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最终对曹X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曹X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同时判处罚金。
本案最终实现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审判阶段判处缓刑的绝佳辩护效果,当事人彻底规避实刑风险,顺利回归社会、恢复正常工作与生活。
六、案件总结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属于经济类刑事犯罪,涉案金额达标后极易面临实刑处罚,尤其对于企业普通员工,因履职行为卷入刑事犯罪的案件频发,当事人往往主观恶性小、不知情、无获利,却面临严苛刑罚。
本案中,康蓉律师团队凭借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精准区分主从犯、固定核心法定从宽情节、全方位挖掘从轻量刑要点,通过全阶段、精细化辩护,层层突破案件难点,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及缓刑判决,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康蓉律师团队专注各类经济犯罪、刑事犯罪辩护,擅长从案件细节中挖掘辩护突破口,精准适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无罪、轻罪、缓刑、取保候审等最优结果,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与丰富的办案经验,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高效、专业、靠谱的刑事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