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马X、黄X之间存在明确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某年某月某日,张X与马X、黄X经充分协商达成借款合意,双方正式签署书面借条,明确约定借款金额为X万元,借款期限为X个月,年利率为X。张X于某年某月某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全部款项足额交付至马X指定的银行账户。马X作为共同借款人,黄X作为担保人均在借条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马X与黄X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经张X多次书面及口头催告,两被告仍推诿拖延,未能清偿债务。鉴于被告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张X为及时挽回经济损失,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庭审过程中的核心法律争议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其一,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有效及借款本金数额的准确认定。原告主张借条与银行流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资金交付事实;被告则对部分款项的实际到账金额及是否存在预扣利息情形提出抗辩。其二,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合法合规。原告要求严格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被告则抗辩约定利率已超出法定司法保护上限,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核减。其三,马X与黄X的责任承担方式及性质界定。原告主张黄X应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X则辩称其签字仅系见证行为而非担保意思表示,不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各方围绕上述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审查了本案证据与事实。法院认为,原告张X与被告马X、黄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针对争议焦点,法院认定借款本金应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依法确认为X万元。关于利息计算,法院对超出法定保护上限的部分不予支持,依法核定合法利息为X万元。在责任承担方面,法院结合借条签字位置、交易背景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认定黄X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判决:判令被告马X、黄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X借款本金X万元及利息X万元;案件受理费X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