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周X系南京某网络贷款信息咨询公司员工,主要从事贷款客户的初步筛选和对接工作。2024年3月至2025年1月期间,周X通过某境外通讯软件从上线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姓名、手机号码、贷款需求等),用于电话营销贷款业务。经查,周X共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8万余条,支付费用共计3.2万元。
2025年2月,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周X的违法行为,将其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周X提起公诉,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以上。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和证据,为周X制定了系统的罪轻辩护策略。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深入分析案件后认为,本案虽在信息数量上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但综合全案情节,周X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周X的行为虽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周X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周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周X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一贯遵纪守法,本次涉案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人身危险性较低。
第二,周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X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即如实交代了购买信息的全部经过,包括信息来源、购买方式、支付金额等细节,为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重要帮助。
第三,周X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周X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亦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第四,周X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案发后,周X家属主动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3.2万元,并预缴罚金,体现了积极悔罪的态度。
第五,周X购买信息的目的系用于合法经营,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周X购买信息的目的在于拓展贷款业务客户,信息用于电话营销,并未用于诈骗、敲诈勒索等下游犯罪活动,亦未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等实害后果。
第六,周X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周X完全符合上述条件,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赵飞全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周X所在社区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社区愿意接收周X进行社区矫正。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综合考虑周X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初犯偶犯等情节,判处周X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缓刑辩护的成功案例。赵飞全律师指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缓刑辩护,核心在于“四步辩护法”:一是论证犯罪情节较轻,涉案信息类型为一般个人信息,且用于合法经营;二是展示真诚悔罪行动,包括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预缴罚金等;三是刻画被告人良性画像,强调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低;四是取得社区调查评估意见,证明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专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应当将上述要素系统整合,形成完整的缓刑辩护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