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周X在某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下级代理,通过发展会员参与网络赌博,从中获取佣金提成。2025年6月,周X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认定周X发展下线会员数十人,涉案赌资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建议量刑五年以上。
周X家属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开设赌场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全面阅卷,深入分析案件证据。经仔细审查发现,公诉机关认定的赌资数额存在计算错误,部分金额系平台自动累计的重复投注数据,且周X在共同犯罪中仅处于犯罪链条的最末端,属于典型的从犯。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了系统的辩护意见,辩护词核心内容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周X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在赌资数额认定和主从犯区分方面存在错误,周X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第一,周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周X仅担任赌博平台的下级代理,其上级代理、平台运营者均未到案。周X不参与平台的运营管理、利润分配、规则制定等核心事务,仅负责发展会员并获取少量佣金。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周X处于最末端,所起作用次要、辅助,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公诉机关认定的赌资数额存在重大误差。经辩护人逐笔核对,公诉机关认定的赌资中有相当部分系平台系统自动累计的重复投注数据,这部分金额不应计入赌资总额。根据2026年两高网络赌博司法解释的规定,循环投注的金额不应重复计算。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后,本案赌资数额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升格标准。
第三,周X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周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周X家属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良好。
第四,周X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周X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人身危险性低。周X有稳定的家庭和住所,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综合考虑周X的从犯地位、赌资数额应依法核减、坦白认罪认罚及退赃等情节,对周X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
赵飞全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赌资核算分析报告,逐笔列出了应当剔除的重复投注金额,并附上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类似案例作为参考依据。
三、判决结果
2026年5月,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周X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核减了部分赌资数额,最终判决周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开设赌场罪案件中成功争取缓刑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开设赌场罪律师,在案件中展现了精准的证据审查能力和出色的量刑辩护技巧。本案的辩护成功主要得益于两个关键点:一是准确认定当事人系从犯,为减轻处罚提供了法定依据;二是通过逐笔核减赌资数额,将案件从“情节严重”的升格档位拉回基础刑期,为缓刑适用创造了条件。在开设赌场罪案件中,特别是网络赌博案件中,赌资数额的认定往往是量刑的关键因素,专业律师应当注重对赌资数额的逐笔审查和依法核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从宽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