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6 年 6 月 27 日
代理身份:被告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原系企业管理人员,因在境外赌博欠下巨额债务,虚构购房、家人重病住院急需用钱等理由,向同事、朋友合计 31 名被害人借款,累计指控金额 165 万元,借来资金大部分用于境外赌博、归还赌债及信用卡欠款。部分被害人发现真相后,被告人向多人出具借条,但后续变卖、抵押名下车辆、房产,所得钱款继续用于赌博,无力归还钱款。后被告人被上网追逃,在外地被抓捕归案。公诉机关指控构成诈骗罪,涉案数额特别巨大。
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我们全面阅卷,梳理案件事实。被告人始终辩解,自己出具借条,主观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民事借贷,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过程中,我们客观分析全案证据,向法庭提出多维度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部分借款行为,被害人应当知晓资金存在风险;第二,被告人存在部分还款行为,不能直接推定完全非法占有目的;第三,部分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同时提交调解协议、谅解书作为辩护证据。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虚构事实借钱,钱款用于赌博,变卖抵押财产后继续赌博,没有实际还款诚意,非法占有目的明确,诈骗罪成立。但法庭审查涉案金额,其中一笔被害人涉案 18 万元,现有证据仅能认定 10 万元用于赌博,剩余 8 万元证据不足,予以扣除,最终认定诈骗总金额 157 万元。
我方辩护意见
1.被告人部分借款,被害人应当知晓资金风险,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存疑;
2.被告人存在部分还款行为,请求法庭考量;
3.多名被害人已经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 157 万元。
法院将 8 万元从指控 165 万数额中扣除,最终认定涉案金额 157 万元,采纳部分被害人谅解的从轻情节,予以从轻量刑。
案件总结
本案诈骗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按照法律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量刑起点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的难点在于,被告人向被害人出具借条,容易混淆民事借贷和刑事诈骗边界。
在辩护过程中,我们没有一味坚持无罪,客观分析案卷证据:虽然被告人出具借条,但是结合资金去向,全部用于赌博,处置个人资产后继续赌博,没有实际还款能力,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罪辩护成功概率极低。
因此我们将辩护重心放到涉案金额扣减、量刑从轻。我们仔细逐笔核对每一笔被害人的资金流水,发现其中一笔指控 18 万元,仅有 10 万元能够证实用于赌博,剩余 8 万元公诉机关证据不足,向法庭提出该部分应当予以扣除。法庭最终采纳,将犯罪金额从 165 万调整为 157 万。
同时,我们积极促成被告人家属与多名被害人达成调解,拿到多份谅解书,作为重要从轻量刑证据提交法庭。本案提醒:出具借条不等于排除刑事诈骗,如果虚构借款理由,钱款用于赌博挥霍,没有实际还款能力,即便打借条,依然可以构成诈骗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