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沈某在某公司XX公司经营的游乐园公共区域游玩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导致右侧髌骨粉碎性骨折。原告经诊断后入院手术治疗,并进行了第二次取出内固定装置手术,合计住院14天。原告认为被告未及时处理积水、未铺设防滑垫,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救助不及时。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0万余元、交通费一千元、误工费7.7万余元、护理费2.1万余元、营养费三千七百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四百元及床位费、餐盘费等。被告辩称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地面湿滑是常见风险,原告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事发后救助及时合理;部分诉请缺乏依据。
【争议焦点】
1. 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被告主张已完善安全维护制度,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审慎观察环境;原告则主张警示手段不能替代消除危险源。
2. 被告事发后的救助措施是否及时合理。被告主张响应时间在合理范围内,且将原告送至门口便于呼叫急救车符合常规流程。
3. 原告各项诉讼请求的具体金额核定及双方责任比例划分。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举证不足以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20%责任,被告承担80%责任。法院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及合理标准,酌情支持了相关费用。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8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一百余元、交通费四百八十余元、营养费二千四百余元、护理费1.3万余元、误工费2.4万余元、床位费及餐盘费二百六十余元。驳回其他诉请。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大部分。
